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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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舞政复终〔2023〕4号
申请人:李东晓,男,汉族,1975年3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411002197503******;
住址:舞钢市垭口文化路南段房管局家属楼。
被申请人:舞钢市公安局垭口派出所;
负责人:牛超西,职务:所长;
地址:舞钢市垭口温州路北段路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舞公〔垭〕行罚决字〔2021〕15号)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