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7-06
来源:
浏览次数:
次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舞政复终〔2023〕2号
申请人:姜新红,女,汉族,身份证号:410481197412******;
住址:舞钢市铁山乡找子营村40号。
被申请人:舞钢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宋晓鹏;职务:局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81005502034K;
地址:舞钢市铁山大道东段路北。
第三人:任晓灵,女,汉族,身份证号:411121197006******;
住址:舞钢市铁山乡找子营村41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舞公〔铁〕行罚决字〔2023〕247号)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