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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7-06 来源: 浏览次数: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政复终〔20232

申请人:姜新红,汉族,身份证号:410481197412******

住址:舞钢市铁山乡找子营村40号

被申请人:舞钢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宋晓鹏;职务:局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81005502034K

地址:舞钢市铁山大道东段路北。

第三人:任晓灵,女,汉族,身份证号:411121197006******;

住址:舞钢市铁山乡找子营村41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4月2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舞公〔〕行罚决字〔2023247号)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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