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李小威的行政处罚公示
舞钢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舞环罚决字〔2021〕017号
当事人:李小威
身份证号码:410481198402070515
住址:河南省舞钢市寺坡石漫滩大道2号院
李小威未采取抑尘措施一案,经本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8月4日,舞钢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李小威将废弃钢渣堆放于杨庄乡毛庄村毛庄桥南侧,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围挡等有效抑尘措施。以上事实有舞钢市环境环保局1、调查询问笔录1份;2、现场勘验笔录1份;3、被询问人(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4、现场检查记录1份;5、现场照片3份;6、地址确认书1份等资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处罚。
本局于2021年9月13日依法向李小威送达了《舞钢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舞环罚先告字[2021]第017号)、《舞钢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舞环罚先听字[2021]第017号),告知李小威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李小威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申辩意见和召开听证会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召开听证会要求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本局《舞钢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舞环罚先告字[2021]第017号)、《舞钢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舞环罚先听字[2021]第017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对当事人该违法行为裁量和判定如下:
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100吨以上500吨以下,裁量等级为2。
2、项目建设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3、占地面积判定标准:占地面积100m2以内的,裁量等级1。
4、违法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裁量等级1。
结合本案案情,将当事人各项指标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 N | M | A | n | B1 | B2 | B3 | B4 |
取值 | 1 | 10 | 2 | 4 | 1 | 1 | 1 | 1 |
X=1+(10-1)×[1/5+(1+1+1+1)/(5×4)]×50%
= 3.7 万元
经研究,决定作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5号)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至以下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舞钢市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 名:舞钢市非税收入服务中心
账 号:00000002009831221012
缴纳罚款后,李小威将缴款凭据报送本局法制科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李小威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舞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