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舞钢市张军辉养殖场的行政处罚公示
舞钢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舞环罚决字〔2021〕019号
舞钢市张军辉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81MA9F91906J
住所:河南省舞钢市铁山乡一号路1号院
经营者:张军辉
舞钢市张军辉养殖场排放养殖废水一案,经本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9月5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舞钢市铁山办事处中曹村张军辉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舞钢市张军辉养殖场养殖废水未经处理,从猪舍污水排口直接外排至场区外环境,现场气味刺鼻难闻。以上事实有舞钢市环境环保局1、调查询问笔录1份;2、现场勘验笔录1份;3、被询问人(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4、现场检查记录1份;5、现场照片3份;6、地址确认书1份;7、企业基本信息表1份;8、证明材料1份等资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处罚。
本局于2021年9月24日依法向舞钢市张军辉养殖场送达了《舞钢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舞环罚先告字[2021]第019号)、《舞钢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舞环罚先听字[2021]第019号),告知舞钢市张军辉养殖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舞钢市张军辉养殖场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申辩意见和召开听证会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召开听证会要求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本局《舞钢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舞环罚先告字[2021]第019号)、《舞钢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舞环罚先听字[2021]第019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参照《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处罚裁量基准。
经研究,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5号)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至以下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舞钢市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 名:舞钢市非税收入服务中心
账 号:00000002009831221012
缴纳罚款后,舞钢市张军辉养殖场将缴款凭据报送本局法制科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舞钢市张军辉养殖场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舞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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