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舞钢统源食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示
舞钢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舞环罚决字〔2021〕018号
舞钢统源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522689239
住所:河南省舞钢市朱兰建设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献丽
舞钢统源食品有限公司通过暗管排放工业废水一案,经本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8月30日上午,舞钢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位于枣林镇黄庄村东的舞钢统源食品有限公司沉淀池(反应池)的生产废水,利用抽水设备(抽水泵)经管道直接外排自然沟,舞钢市环境保护局监测站第一时间依法进行取样检测,经检测排放浓度氨氮7.7mg/L、化学需氧量112mg/L、总磷1.02mg/L,根据洪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257-2016)氨氮4mg/L、化学需氧量40mg/L、总磷0.5mg/L,计算得出氨氮超标0.925倍、化学需氧量超标1.8倍、总磷超标1.04倍。以上事实有舞钢市环境环保局1.现场检查记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 1份;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各1份、现场照片6张;3.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6.舞钢统源食品有限公司农产品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5页;7.舞钢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舞环境监测字(2021)YJ-027号)1份;8、舞钢市2021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舞攻坚办(2021)19号)文件1份;9、洪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257-2016)1份;10、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份等资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处罚。
本局于2021年9月10日依法向舞钢统源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舞钢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舞环罚先告字[2021]第018号)、《舞钢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舞环罚先听字[2021]第018号),告知舞钢统源食品有限公司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2021年9月13日舞钢统源食品有限公司在有效期限内提出召开听证会要求。2019年9月15日本局对舞钢统源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舞钢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舞罚听通字[2021]第1号)告知听证会事项。2021年9月23日下午,听证会在舞钢市环境保护局三楼会议室进行。舞钢统源食品有限公司陈述的理由:一、为了防止避免人身安全情况出现,申请人采取避险措施。不同那些主观上故意暗设管道,偷偷排放污水行为。二、排放出来的大量是雨水,由于申请人至今没进行生产,原来沉淀池留有少量生产废水,发生的危害结果较轻。三、在执法人员介入调查并且责令改正的情况下,立即停止了排水行为。纠正问题态度端正,措施得当。
综上所述,舞钢统源食品有限公司认为他们的行为确实造成环境污染,但是因为不可抗力因素才采取的紧急避险。请求贵局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为此,舞钢市环境保护局案审会议集体研究,并对听证会笔录和听证报告进行了复核。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舞钢市环境保护局案审会议集体讨论,该公司的排污行为不符合不可抗力因素,也不符合从轻、减轻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裁量和判定如下:
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裁量等级为5。
2、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
3、排污超标状况:超标 1 倍以上 2 倍以下(pH 值 11-12.5 或 pH 值 2-4)裁量等级4。
4、排放去向或区域:Ⅳ类水体,裁量等级2。
5、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指标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 N | M | A | n | B1 | B2 | B3 | B4 | B5 |
取值 | 10 | 100 | 5 | 5 | 3 | 4 | 3 | 1 | 1 |
X=10+(100-10)×[5/5+(3+4+2+1+1)/(5×5)]×50%
=74.8万元
经研究,决定作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柒拾肆万捌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5号)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至以下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舞钢市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 名:舞钢市非税收入服务中心
账 号:00000002009831221012
缴纳罚款后,舞钢统源食品有限公司将缴款凭据报送本局法制科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舞钢统源食品有限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舞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