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舞钢金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公示
舞钢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舞环罚决字〔2021〕015号
被处罚单位:舞钢金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78050134XL
地址(住所):湖滨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王美
2021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大量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相应抑尘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构成环境违法一案,经本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大量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相应抑尘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舞钢市环境环保局“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资料为证。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处罚。
本局于2021年6月28日依法向舞钢金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舞钢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舞环罚先告字[2021]第015号)、《舞钢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舞环罚先听字[2021]第015号),告知舞钢金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舞钢金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申辩意见和召开听证会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召开听证会要求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本局《舞钢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舞环罚先告字[2021]第015号)、《舞钢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舞环罚先听字[2021]第015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大气污染防治类表20,对该单位违法行为裁量和判定如下:
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撒、泄露、逸散,危害后果一般的;裁量等级为1。
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个月 裁量等级为1。
4、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
5、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
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资料并积极整改,裁量等级为1。
结合本案案情,当事人将各项指标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 N | M | A | n | B1 | B2 | B3 | B4 | B5 |
取值 | 2 | 20 | 1 | 5 | 1 | 1 | 1 | 1 | 1 |
X=2+(20-2)×[1/5+(1+1+1+1+1)/(5×5)]×50%
=5.6万元
经研究。作出以下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人民币伍万陆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5号)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至以下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舞钢市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 名:舞钢市非税收入服务中心
账 号:00000002009831221012
缴纳罚款后,舞钢金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将缴款凭据报送本局法制科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舞钢金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舞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