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wgs-00000-2024-00005 | 发文日期 | 2023-01-21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3-01-21 | 服务对象 |
【政策解读】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然放的通告
《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为加强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减少大气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稳定,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制 订。
二、燃放时间
(一)1月21日(除夕)早7时至1月22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
(二)1月22日(正月初一)至1月26日(正月初五)每日早7时至23时;
(三)2月5日(正月十五)早7时至23时。
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燃放区域
舞钢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场所以外的区域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文物保护单位;
(五)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
(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车站(含车站广场)、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高架路、过街天桥、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地区;
(八)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十)公园(广场除外)、绿地、景区、山林、苗圃、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市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以及各有关部门认定的有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安全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区域。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不得(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鼓励在小区内燃放,确需在小区内燃放,要划定安全区域,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等要预备管理 人员、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四、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二)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部门管理不力的 依规追究责任。
原文地址: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 〔202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