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指导思想
本学期,教务科将紧紧围绕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质量求生存。针对我校学生多元化、目标差异化的特点,实施分层分类精准管理。重点突出“综合高中班”和“对口升学班”的教学质量生命线,夯实“中专就业班”的专业实践根基。通过强化教学常规、丰富教学活动、严格教学考评,激发教与学的双重积极性,全面提升我校整体教学水平和育人质量。
二、 主要工作目标
1. 教学质量目标:确保综合高中班学业水平稳步提升;保障对口升学班复习备考高效有序,力争升学率和本科上线率有新突破。
2. 教学管理目标:教学过程管理精细化,教学常规检查常态化,教风学风建设持续化。
3. 学生发展目标:通过学科竞赛、教学成果展示等活动,为学生搭建展示平台,强化学生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养,实现“文化+技能”双优发展。
4. 教师成长目标:以教研活动和教学实践为载体,促进教师业务能力提升,尤其加强对青年教师和升学班教师的培养。
三、 主要工作内容与具体措施
(一) 聚焦核心,狠抓高中与升学班级教学质量
1. 强化目标管理:开学初通过组织召开教研组长会,综合高中班、对口升学班任课教师会议,明确本学期教学目标、升学指标,统一思想,形成合力。
2. 优化教学过程:
(1)备课:强调集体备课,深入研究课程标准和考纲,提高备课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升学班教师要精心设计专题复习和模拟训练教案。
(2)上课:倡导“高效课堂”,鼓励教师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精讲精练,注重学生思维能力和解题能力的培养。
(3)作业与辅导:推行分层作业,升学班加大真题训练量。建立培优补差机制,利用自习、课余时间进行个性化辅导。
3. 严格考试测评:
组织好“两考”:即期中、期末考试。做到文化课统一命题、严格监考、集中阅卷,专业课采用面试形式,人人过关。
深化质量分析:每次考试后,教务科积极组织质量分析会,查找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建立学生成绩跟踪档案。
(二) 突出特色,深化中专班专业教学与实践
1. 规范专业课程教学:督促计算机、绘画与设计、舞蹈表演、音乐表演等专业教研组制定详实的技能训练计划,确保实训课开足、开好,技能教学目标落到实处。
2. 搭建技能展示平台:以活动促教学,以展演促成长。
绘画与设计班:在期中后举办一届“舞钢艺专美术作品展”,展示教学成果,营造艺术氛围。
音乐表演与舞蹈表演班:在期末前夕组织一场“青春飞扬”专业技能展演汇报晚会,检验教学效果,锻炼学生舞台实践能力。
计算机班:可结合课程内容,开展诸如网页设计、海报设计等小型竞赛活动。
(三) 以赛促学,繁荣校园文化学科活动
为激发学生学习文化课的兴趣,提升综合素养,本学期计划开展以下学科竞赛:
作文竞赛:主题围绕“青春”、“梦想”、“家乡”等,发掘文学苗子。
英语竞赛:可包括词汇、演讲、短剧表演等形式,提升英语应用能力。
数学竞赛:侧重于逻辑思维和基础能力的考查,选拔数学人才。 各项竞赛由文化课教研组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教务科统筹协调。
(四) 夯实基础,加强教学常规管理
1. 日常巡查:教务科坚持每日“四查一签到”制度,即上午两次、下午一次、晚上一次查课,晚自习前签到。通过日常教学巡查,检查教师到岗、课堂纪律、学生状态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听课评课:实行推门听课与公开课相结合,青年教师和老教师互相听课相结合,有组织听课与自发听课相结合,同学科听课与不同学科听课相结合的多元听课制度。注重听课的有效性,不流于形式。要求校领导、教务科长、教研室主任、教研组长每学期深入课堂听课不少于15节,课后及时与教师交流反馈,促进教学能力提升,加快教师成长。
3. 教学资料检查:定期对教师的教案、听课记录、作业批改情况进行检查,并纳入教师业务考核。
(五) 强化支撑,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1. 组织各教研组定期开展教研活动,研究教材教法,交流教学经验。
2. 鼓励教师参加省市各级各类培训、技能竞赛和教学评比活动。
3. 重点加强对高中及对口升学班教师的指导和支持,组织外出学习交流,获取最新备考信息。
四、 保障措施
1. 组织保障:教务科全面负责计划的组织实施、协调与监督。各教研组长、班主任具体落实各项任务。
2. 制度保障:严格执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将过程管理与绩效考核相结合,确保计划有效执行。
3. 后勤保障:积极与总务科、教辅中心、学生科等部门沟通,确保教学所需场地、设备等及时到位。
本学期教务科工作任务繁重,目标明确。我们将团结全体教师,凝心聚力,扎实工作,为确保完成各项教学任务,为提升我校教学质量而努力奋斗!
一、教师聘任的基本原则
1.为充分发挥我校学科优势,确保学校的教学质量,我校任课教师要采取自我申报、教研组推荐,并经学校审核后聘任。
2.根据教学计划安排,若遇特殊学科可由学校教务科单独聘任。
3.学校聘任教师原则上以本校教师为主,同时根据课程需要聘任具有教师资格和丰富教学经验的本校以外的教师聘任。
二、聘任任课教师的基本条件
1.任课教师应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备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的基本素质和师德。
2.对具有丰富从教经验和具备骨干教师资格的教师学校予以优先聘任。
3.身体健康并能够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
4.根据学校的教学计划,保证按照教学大纲、新课程的要求按时、按质量完成正常的授课任务和教学实践。
5.具有相应的普通话证书及计算机应用等级证书。
三、聘任教师的基本程序
1.学校任课教师在接受聘任前,须填写学校教师受聘申请表。
2.申请表交教务科备案并征求教研组的意见。单独聘任的教师由学校进行必要的面试和考核。
3.决定聘用的教师应接受学校授课任务书,学校单独聘任的教师则应与学校签立聘任协议。
四、聘任教师的待遇与奖惩
1.受聘教师,学校按照实际课时发放工资及享受学校一切待遇。
2.学校单独聘任教师,根据其职称、任教资历核定课时费标准,在聘任协议中予以规定和说明。
3. 学校教导处负责日常课时的统计和监督检查,每学期统计报表经任课教师确认并由校长审核。
4.学校建立相应的教学质量评估和奖励制度,对尽职尽责,出色并高质量完成教学任务并深受学生好评的优秀教师,学校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5. 学校对有下列行为者予以批评教育、警告直至解除聘任,对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者要用其课时费赔偿损失。不能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者;每学期无故缺课三次以上或经常迟到、早退者;经教师互评、学生评议、家长评议并经学校考核后认定为不合格者。
五、教师设岗严格按照教体局相关文件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依据《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通过中等职业学校统一招生平台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手续,并应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第三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办理报到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如在学校规定期限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完成报到确认报到后,学校应及时办理注册手续,将新生相关信息和招生录取信息比对,确保一致后。输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网系统”),上级部门审核通过的学生即取得学籍,获得“国网系统”自动统一编制的学籍号。
第五条 新生注册,截至日期为10月31日。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若学校发现其提交虚假信息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已经注册其他学校学籍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籍,已注册的,在国网系统内申请退学,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对于已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下同)。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学生录取审批表;
2.学生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学生公共课和专业能力考试、考查成绩;
4.学生实习实训成绩;
5.享受国家免学费和助学金的信息;
6.学生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7.毕业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单位。
第三章学籍异动
第八条 学生学籍异动包括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九条学生确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常原因要求转学的,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我校。其中,普通高中一年级学生转入我校一年级,普通高中二年级学生转入我校二年级。转学手续在每学期结束前办理。
2.在中等职业学校入学不满一学期的学生,不予转学。满一学期后,可以申请转学。
3.毕业年级学生或被学校予以劝退、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予转学。
4.学生受处分期间、休学期间不能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条转学学生由本人和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地市内转学的,由转出学校报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跨地市转学的,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转入学校报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转入学校分别报所在地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转学学生在办理学籍转移手续时,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在“学生信息系统”上进行相应变更,同时办理学生学籍档案转移。其中,转出学校的学籍号作为空号保留,不再使用;转入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次递增新编学籍号,分配给转入学生。转学学生应在电子注册系统中分别标记“转入”或“转出”,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第十三条普通高中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需经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适应性测试或面试,转入符合要求的专业学习,并应补修该专业主干或核心专业课程,原普通高中已学课程可进行学分认定或换算。
第十四条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可办理休学手续;如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休学的,注明原因并提供有关证明,可办理休学手续;学生患有严重传染疾病的,应安排休学;学生单学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的,应劝其休学。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由学生本人和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方可复学。其中,因病休学的,还须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批准,方可复学。
第十六条休学期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者,由学生本人和父母或监护人于休学期满之日起两个星期内提出申请,可延续休学。
第十七条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批,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休学、复学学生在办理休学、复学手续时,所在学校应在电子注册系统中分别标记“休学”、“复学”。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休学学生的学籍号作为空号保留,不再使用。复学学生由学校按全国统一规定,依次递增新编学籍号,分配给复学学生。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期间暂停享受国家助学金,复学后按规定继续享受。
第二十条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学生本人和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自动退学,班主任说明情况,按自动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未按时复学或未办理延续休学手续的;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的;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节以上(按每天6节课计算)的;
4.擅自离校二周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学生退学由所在学校在电子注册系统中标记“退学”的异动记录,该生学籍号作为空号保留,不再使用。学校应将相关情况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及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在电子注册系统中标记“死亡”,其学籍号作为空号保留,不再使用,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省、市、县、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省、市、县级学生奖励具体办法分别由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校级学生奖励具体办法由学校制定。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有关资料应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解除后,学校应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四章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八条在籍学生同时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考查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顶岗实习鉴定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第二十九条在校学习期间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条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由学校提出,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毕(结)业证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格并监制,学校颁发。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将毕业生姓名、性别、毕业学校、所学专业等基本信息输入电子注册系统,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逐级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