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依据《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通过中等职业学校统一招生平台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手续,并应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第三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办理报到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如在学校规定期限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完成报到确认报到后,学校应及时办理注册手续,将新生相关信息和招生录取信息比对,确保一致后。输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网系统”),上级部门审核通过的学生即取得学籍,获得“国网系统”自动统一编制的学籍号。
第五条 新生注册,截至日期为10月31日。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若学校发现其提交虚假信息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已经注册其他学校学籍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籍,已注册的,在国网系统内申请退学,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对于已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下同)。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学生录取审批表;
2.学生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学生公共课和专业能力考试、考查成绩;
4.学生实习实训成绩;
5.享受国家免学费和助学金的信息;
6.学生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7.毕业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单位。
第三章学籍异动
第八条 学生学籍异动包括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九条学生确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常原因要求转学的,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我校。其中,普通高中一年级学生转入我校一年级,普通高中二年级学生转入我校二年级。转学手续在每学期结束前办理。
2.在中等职业学校入学不满一学期的学生,不予转学。满一学期后,可以申请转学。
3.毕业年级学生或被学校予以劝退、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予转学。
4.学生受处分期间、休学期间不能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条转学学生由本人和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地市内转学的,由转出学校报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跨地市转学的,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转入学校报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转入学校分别报所在地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转学学生在办理学籍转移手续时,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在“学生信息系统”上进行相应变更,同时办理学生学籍档案转移。其中,转出学校的学籍号作为空号保留,不再使用;转入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次递增新编学籍号,分配给转入学生。转学学生应在电子注册系统中分别标记“转入”或“转出”,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第十三条普通高中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需经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适应性测试或面试,转入符合要求的专业学习,并应补修该专业主干或核心专业课程,原普通高中已学课程可进行学分认定或换算。
第十四条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可办理休学手续;如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休学的,注明原因并提供有关证明,可办理休学手续;学生患有严重传染疾病的,应安排休学;学生单学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的,应劝其休学。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由学生本人和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方可复学。其中,因病休学的,还须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批准,方可复学。
第十六条休学期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者,由学生本人和父母或监护人于休学期满之日起两个星期内提出申请,可延续休学。
第十七条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批,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休学、复学学生在办理休学、复学手续时,所在学校应在电子注册系统中分别标记“休学”、“复学”。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休学学生的学籍号作为空号保留,不再使用。复学学生由学校按全国统一规定,依次递增新编学籍号,分配给复学学生。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期间暂停享受国家助学金,复学后按规定继续享受。
第二十条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学生本人和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自动退学,班主任说明情况,按自动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未按时复学或未办理延续休学手续的;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的;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节以上(按每天6节课计算)的;
4.擅自离校二周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学生退学由所在学校在电子注册系统中标记“退学”的异动记录,该生学籍号作为空号保留,不再使用。学校应将相关情况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及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在电子注册系统中标记“死亡”,其学籍号作为空号保留,不再使用,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省、市、县、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省、市、县级学生奖励具体办法分别由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校级学生奖励具体办法由学校制定。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有关资料应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解除后,学校应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四章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八条在籍学生同时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考查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顶岗实习鉴定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第二十九条在校学习期间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条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由学校提出,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毕(结)业证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格并监制,学校颁发。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将毕业生姓名、性别、毕业学校、所学专业等基本信息输入电子注册系统,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逐级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