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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对象条件及标准

发布日期:2024-08-13 来源: 浏览次数:

1.低保保障范围

申请低保,坚持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相

一致原则,即应具有舞钢市户籍或在舞钢

辖区长期居住,主要包含以下四种类型:

①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含非共同生活的法定义务人的赡/抚/扶养费)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2024年分别为:645元/人/月、455元/人/月)的困难家庭。

②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三级精神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以及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③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况适当豁免,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

④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疫情、因学、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过大或者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口。

2.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政策规定(认定条件)

申请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①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年度我市低保标准。

②家庭人均拥有现金、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低于本年度我市低保标准的2倍。

③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④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我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⑤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大型机械,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普通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⑥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含)。

⑦实际核算收入时,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有赡(扶/抚)养能力,不履行义务造成贫困的原则上不予保障(因重病、重残花费巨大导致家庭困难的除外;本年度以前得病的需提供仍在后续治疗的相关证明材料)。

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

3.低保对象的退出

①家庭收入或人口发生变化(如: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明显增加超过低保标准、家庭成员退出、死亡户口注销等),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自动退保。

②在保家庭主要致困对象死亡的,“一户多保”救助家庭中的其他保障对象和“非整户保”的其他家庭成员需重新认定是否继续符合低保条件;非主要致困对象死亡的,死亡对象自动退保。

③已参加工作办理入职手续或退休办理退休手续,开始领取工资或退休金,不再符合条件的,于当月主动上报,次月自动退保

④低保对象病情经治疗好转恢复劳动能力、残疾等级经重新鉴定降低,不再符合重特大疾病患者和重度残疾人标准,经复核不再符合条件的,自动退保,暂时仍然有困难的原则上给予6个月的渐退期。

⑤家庭经济状况超出政策规定或低保对象死亡,办理入职手续或退休办理退休手续开始领取工资或退休养老金,家庭成员未及时申报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低保待遇,并及时追缴违规领取资金(一年内不再接收该家庭的低保申请)。

⑥隐瞒家庭收入,提供虚假地址或证明材料的,除取消其低保待遇外,还需追缴骗保的低保资金。情节恶劣的,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一年内不再接收该家庭的低保申请)。

⑦经常变换住址(使用虚假住址)或联系方式未主动告知管理机构变更,致使经办管理机关无法正常开展入户核查、与其无法正常联系的,失联次月自动退保。

⑧拒不配合工作人员正常入户调查、核实家庭成员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情况的,次月自动退保;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判刑或接受劳动改造的,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人员,自采取刑罚措施或宣告失踪的次月,自动退保。

⑨低保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于次月自动退保。

⑩长期在外务工或居住的(一般1年以上,患病在外治疗的除外),自动退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