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wgs-00000-2024-00011 | 发文日期 | 2024-05-11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4-05-11 | 服务对象 |
舞政办〔2024〕10号-关于印发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使用规定的通知
舞政办〔2024〕10号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舞钢市“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
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舞钢市“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24年4月2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5月7日
舞钢市“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使用
管理规定(试行)
一、为积极宣传、推广和规范使用“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推动舞钢生态旅游和绿色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图案是以中国天然氧吧中文、英文为圆环,中间以蓝天、青山、森林和河流为基本构图元素组成核心图案。
三、“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由中国气象局确认、发布,所有权属于中国气象局,受法律保护。舞钢市作为获评地区,可以在合理范围内使用该标志。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使用“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应遵守本规定。
四、全市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可以按照本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在重大活动、城市宣传、服务窗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荣誉信用、公务系统、对外交往等领域使用“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鼓励企业或个人依法正当使用“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
五、市气象局受舞钢市政府委托,是“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的管理部门,对“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的使用进行管理。需要使用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可联系市气象局获取。
六、申请使用“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填写《“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使用审核备案书》,报市气象局备案同意后,方可使用。
七、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使用“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时,应按照要求规范使用、完整使用,不得擅自更改品牌标志要素间的细节和排版结构,不得侵占隔离区域或增加特殊效果,也不得在污损、褪色、有碍观瞻的载体或不规范比例、色彩展示。在整个品牌标志的下方或上方可加上“中国舞钢”,凸显本地特色。
八、“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与使用单位标识、活动标识共同展示时,应将“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置于较为突出和优先的位置。
九、对未经许可在舞钢市范围内使用“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和有其他侵犯“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知识产权的行为,将依照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
十、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本行业内“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使用及品牌效益情况,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市气象局备案。
十一、本规定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图案.docx
附件1
“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图案
附件2
“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使用审核备案书
编号: 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人 | ||||
法定代表人 | 姓 名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姓 名 | 联系电话 | ||
通讯地址和邮箱 | ||||
“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使用说明 (可另附纸张) | ||||
申请使用时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责任声明 | 申请人保证以上情况属实,并承诺严格按照《舞钢市“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使用,接受市气象局的指导。“使用说明”为本申请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申请人承诺受其约束。如违反前述保证和承诺,申请人对市气象局撤销申请认可没有异议,并对由此给舞钢市形象及“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 |||
行业部门 初审意见 | ||||
市气象局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