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舞政办〔2023〕31号 | 索引号 | 00wgs-00000-2023-00029 | 发文日期 | 2023-10-30 | 有效性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3-10-30 | 服务对象 |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钢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舞政办〔2023〕31号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舞钢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舞钢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7月26日
舞钢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河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2号)和《平顶山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1号)的有效贯彻落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舞钢市机关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机关事务中心)在上级节能主管部门和我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通过科学管理、技术改造、合理利用、优化能源消费结构等途径,提高能源使用效益。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节能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宣传培训等。
第六条 市机关事务中心应当会同本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并在每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期间组织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能源紧缺体验活动。
公共机构应当定期开展节能宣传活动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七条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综合考核评价制度,纳入全市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负全责。
第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及实施方案,并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市机关事务中心备案。
第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指定专人担任本单位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节能工作资料和重要信息,分析汇总并及时反馈节能工作动态,提出推进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节能联络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日内报市机关事务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和分项计量。鼓励公共机构采用节能、高效、自动记录数据的能源计量器具。
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并按时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信息系统填报季报、年报及综合报表数据。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专业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在签订能源管理合同时,应当在条款中约定最低节能量。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对反食品浪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反食品浪费工作机制,确定反食品浪费目标任务,组织对食品浪费情况进行监测、调查、分析和评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细化完善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用餐规范,带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一)各公共机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反对铺张浪费,鼓励和推动文明、节俭举办活动,形成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
(二)设有食堂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制度,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增强反食品浪费意识;优化供餐方式,引导用餐人员适量点餐、取餐;对有浪费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提醒、纠正。
(三)学校应当对用餐人员数量、结构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加强学校食堂餐饮服务管理;选择校外供餐单位的,应当建立健全引进和退出机制,择优选择。
机关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将反食品浪费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和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内容。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空调使用管理,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根据气温变化科学适时启动关闭空调,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
(二)下班前半小时关闭空调;
(三)空调开启时关闭门窗;
(四)定期对空调进行维修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五)在采用集中供暖、中央空调的建筑物内,不得擅自使用单独的电暖气、空调等用能设备。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照明系统使用管理,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充分利用自然采光;
(二)优化照明系统的设计,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
(三)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推广采用智能调控装置;
(四)按照夜景照明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照明。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办公设备使用管理,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设置为不使用时自动进入低能耗休眠状态;停用办公设备1小时以上时,关闭设备电源;
(二)非办公时间及时关闭所有公共用电设备电源。提倡使用智能控制开关。
第十八条 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水管理,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定期检查更换老化供水管线;
(二)使用节约用水设备、器具;
(三)养护绿地时,根据季节和天气变化情况,科学适时灌溉。提倡采用微灌、滴灌等方式;
(四)按照规定建立再生水回收利用系统和雨水收集系统,充分利用再生水和雨水;
(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
第二十条 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进行重点监测,实行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车辆管理,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原则上全部采购国产新能源车型;
(二)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合理安排出行线路和用车人员搭配;
(三)禁止非公用途使用车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节假日封存停驶制度;
(四)实行公务用车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单车核算,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平顶山市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及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性和经济性评价,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市机关事务中心应会同住建、财政等部门制定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公开选取节能公司,实行能源费用托管服务。
第二十五条 市机关事务中心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公共机构的节能情况进行检查,各公共机构应当配合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河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平顶山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实施办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