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wgs-00000-2022-00025 | 发文日期 | 2022-10-12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2-10-12 | 服务对象 |
关于印发舞钢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舞钢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8日
舞钢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着力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豫政〔2019〕2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5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等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是指舞钢市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检查对象实施抽查检查,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向社会公示抽查检查结果的工作。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遵循“依法实施、全面覆盖、规范透明、问题导向、协同推进、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
依法实施。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所有的抽查事项应当于法有据,并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
全面覆盖。“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一查到底、依法处罚,并将处罚结果记于相应市场主体名下,形成对违法失信行为的长效制约。
规范透明。严格依法依规落实市场监管责任,形成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都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实现阳光监管,杜绝任性执法。
问题导向。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针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突出风险开展双随机抽查,提高监管精准性。在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同时,对涉及重点领域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未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按照现有方式严格监管。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具体问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处理。
协同推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并组织实施涉及本部门的检查事项,涉及多个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抽查检查的,应当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谁检查谁负责。明确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对本部门实施检查的抽查事项、抽查结果、抽查结果公示及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移交等事项负责。
第四条 市政府负责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场监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日常综合组织协调、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汇总公示、省级平台操作培训等工作;发改部门负责营商环境优化的综合协调工作;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政务外网维护、使用等工作;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部门按照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求开展好本部门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二章 抽查管理
第五条 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本层级、本部门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名称、依据、主体、内容、对象、比例、频次、方式等,并实行动态管理和调整。
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人员,应为行政执法机关、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其组织中,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且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人员信息包括所属部门、姓名、执法证号或身份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第六条 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要依托省级平台,组织开展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相关部门已有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平台,要与省级平台整合融合,实现信息共享。
第七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按照事先确定的抽查比例,采取不定向抽查或定向抽查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第八条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
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每年对辖区内检查对象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抽查比例由组织实施抽查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检查对象总量、事项难易程度等监管实际情况自主确定,也可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要防止任意检查和执法扰民。
第九条 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每年度应当开展1一2次随机抽查,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要积极探索信用分类监管的新模式,实施分类监管。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监管对象,要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提高监管效能。
第三章 抽查程序
第十条 制定计划。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及行业主管部门抽查要求,针对突出问题、热点问题,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和年度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年度部门联合抽查计划要科学确定部门联合抽查事项及牵头部门、参与部门,并报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统筹研究后实施。年度部门联合抽查计划要向社会公示,并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确定方案。按照确定的年度抽查计划和年度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制定抽查工作方案,明确抽查类型、频次、比例、内容、方式等,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抽取检查对象。根据年度抽查计划、年度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和抽查工作方案要求,通过省级平台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制定《市场主体执法检查登记表》。
第十三条 实施检查。随机抽查可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实地核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填写检查事项表,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检查对象盖章或者由其负责人签字确认;无法取得盖章或者签字的,执法检查人员应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十四条 录入公示。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要在抽查检查结果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和法定程序,通过省级平台将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和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后续监管衔接。
第十五条 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分析运用,鼓励创新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要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社会信用体系的衔接,健全完善市场主体诚信档案、黑名单公示等制度,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制。调整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召集人,市发改委主任、市司法局局长、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主任任副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各项工作。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在本地推广应用省级平台,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激励机制,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强化保障,确保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合理配置、统筹使用执法资源,强化经费保障,提高装备水平,完善档案管理,确保有效监管。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充实基层一线执法力量,强化监管执法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检查人员履职能力。
第十八条 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应积极探索“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新模式,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加快形成政府公正监管、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监督执纪
第十九条 坚持依法公正监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以外,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均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不得随意对市场主体检查。
第二十条 建立长效督查机制,严格责任落实。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执法检查人员严格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对象未被抽到或者抽到时未检查出问题,只要执法检查人员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