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wgs-00000-2022-00024 | 发文日期 | 2022-10-12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2-10-12 | 服务对象 |
关于印发舞钢市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吸引域外人员来舞安居创业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金融助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持续强化“大抓产业、抓大产业”的发展导向,扎实做好稳经济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等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舞钢市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舞钢市吸引域外人员来舞安居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舞钢市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舞钢市金融助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9月6日
舞钢市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措施
为加快实施工业强市战略,提振企业投资发展信心,引领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实现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新技术改造
1.对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改示范项目(高端化改造、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改造),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省级头雁企业实施的重点技改项目,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机器换人”示范项目,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对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军民融合“卡脖子”项目、技改项目,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5.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上年度研发费用情况,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
6.对新认定的全国、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7.对争取到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省级及省级以上重大专项或重点研发项目的企业,按照中央、省级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对新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9.对新认定的省级中试基地,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对列入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名单和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项目,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1.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通过技术成果转化、委托研发和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获得实际收入,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2.对晋升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除继续享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支持政策外,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13.国家和省认定的首台(套)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对研发制造单位按照省级财政奖励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4.对经省认定的河南省首版次软件产品,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企业争创头雁企业
15.对经省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头雁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期间,主营业务收入每新增10亿元,一次性奖励25万元。
16.对经省认定的传统优势产业头雁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150亿元、20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期间,主营业务收入每新增50亿元,一次性奖励25万元。
四、支持企业数字化发展
17.对经省认定的产业集群工业互联网平台,特定领域、细分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通过省级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18.对经省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新模式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19.对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智能车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五、支持企业试点示范创建
20.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质量标杆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能效水效“领跑者”、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等领域试点示范或称号的企业(项目、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1.对获得省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能效水效“领跑者”、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质量标杆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等领域试点示范或称号的企业(项目、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2.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绿色工业园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23.对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根据省考核结果,对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24.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有效期内的设备、软件投资,按照省级财政补助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5.对新认定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6.对首次升规的工业企业,除享受平顶山市奖励外,市财政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七、支持企业品牌创建
27.对新获得(含重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8.对新获得国家级品牌建设示范企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9.对新获得河南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0.对新获得河南省优质产品、工业新产品、重点达标工业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31.对新获得河南省品牌建设试点企业、示范企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32.对完成牵头制定行业国家标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八、支持企业创先争优
33.对获得“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胜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34.进入“创客中国”河南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省赛前十强的获奖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8万元。
九、支持企业引进人才
35.对工业企业引进“两院”院士、“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百人计划”及相当层次的人才,签订3年以上合同并全职在舞钢工作的,在我市首次购房的,给予100万元购房补贴,3年内按比例发放。在企业负担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的基础上,市财政可按月给予一定生活补贴,享受3年。按规定享受《舞钢市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引进办法(试行)》(舞办〔2018〕68号)有关待遇。
十、支持企业满产增收达效
36.对当年生产经营过程中纳税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且较上年同期增长10%以上的企业评为年度“明星企业”,授予“明星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明星企业家”称号,同时对该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
37.对当年生产经营过程中纳税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且较上年同期增长10%以上的企业评为年度“优秀企业”,授予“优秀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优秀企业家”称号,同时对该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38.对当年生产经营过程中纳税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较上年同期增长10%以上的企业评为“先进企业”,授予“先进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先进企业家”称号,同时对该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十一、支持企业上市和融资
39.对规上工业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完成股改当年与证券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再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改制过程中引入私募基金的,按基金投资额1%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奖励,每家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40.对在主板成功上市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41.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企业使用商标权、专利权、股权、订单、应收账款、生产设备、原材料等动产进行抵押质押贷款,解决企业抵押资产不足的问题;市政府设立企业还贷应急周转金1亿元,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难题;金融机构恶意抽贷的,财政等部门终止其对公存款业务。
十二、支持招商引资新上项目
42.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新上项目,投资强度达到280万元/亩以上、税收达到15万元/亩以上,按照投资额、投资强度、税收强度大小和地类不同,一次性给予8—22.33万元/亩的资金奖励,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奖励办法参照《关于支持主导产业发展奖励办法》实施)。
43.对达到上款规定的投资项目,达产后次年开始,年纳税额稳定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100%奖励给企业,后3年减半奖励。
44.现有企业新上项目及市外企业来舞投资同等享受第42、第43条政策;现有企业利用其厂区闲置土地新上投资项目的,以及外来企业来舞租赁标准化厂房或现有闲置厂房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比照享受第43条规定的纳税奖励政策。
十三、支持大企业、大财团及总部投资和入驻
45.对央企、世界500强、国内100强、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高端装备、信息技术、新材料、数字创新、节能环保、新能源等高新技术项目,或者国内外知名企业将公司总部、生产基地、研发中心入驻我市的,以及年纳税在1000万元以上且实现较大增长的招商项目或企业,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
十四、附则
凡是通过平顶山市单独评审的奖补项目,根据平顶山市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市财政每年在公共财政预算中安排不低于5000万元的企业发展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在我市域内注册、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转型发展、新上项目、结构调整、技术改造、产品研发、品牌建设、招商引资等,落实市委、市政府支持企业发展、招商引资的系列奖励政策。
上述各类政策措施如与今后上级新出台政策精神不一致或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如与此前我市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与其他政策文件相同的奖励事项,一律不重复奖励。对单个企业累计享受我市财政补助和奖励的资金总额(包括上级奖励补助)原则上不超过其对我市地方收入的贡献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问责事故、涉及逃避缴纳税款、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优惠政策、不按规定公开企业信息及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不享受上述政策规定。
上述各类奖励资金,原则上在次年度第1季度落实,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并公示后兑现。具体由市工信局组织审核、市财政局统一拨付。涉及招商引资的支持政策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等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凡涉及虚假申报、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及项目,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完善调整。具体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舞钢市吸引域外人员来舞安居创业的
若干政策措施
为吸引域外人员来舞安居创业,进一步激发社会活力,活跃实体经济,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范围
对域外人员到我市居住、创业或就业的,不限年龄、不限学历,给予政策支持。
二、政策措施
(一)证照办理。从事经营活动的,全程帮办并免收各种证照办理费用。(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二)门面房优惠。经营活动需要租用国有门面房的,租金第1年免费,第2—3年减半。(市财政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经开区管委会、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市房产事务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配合)
(三)解决务工。从事务工的,根据本人情况免费介绍工作。(市人社局牵头,市工信局、市经开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配合)
(四)住房优惠。在城区购买商品住房的,一次性给予安家费用补贴,其中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补贴2万元,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补贴3万元,144平方米以上的补贴4万元。暂时没有意愿购买商品住房的,优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租赁费用按50%收取,支持3年。购买商品住房需要贷款的,协助办理公积金贷款、贷款按揭等手续。(市住建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开区管委会、市金融工作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五)税收优惠。按照国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达到缴税标准的,第1年所缴税款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第2—3年奖励50%。(市财政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六)学生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购买商品住房的,按房屋所在片区就近入学,没有购买商品住房的,按实际居住地就近入学。(市教体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七)解决户籍。在城区购房或长期居住,有落户意愿的,根据个人选择在城区范围内免费办理入户手续。没有落户意愿的,颁发舞钢市荣誉居民证书,享受本地居民的各项待遇。(市公安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八)养老医保。在城区购房或长期居住,免费帮办养老、医保过户等手续。(市民政局牵头,市卫健委、市医保局等单位配合)
(九)广告优惠。需要在市融媒体中心发布广告的,按市场价减免50%。需要招工的,免费发布招工信息。(市融媒体中心牵头,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十)其他奖励。市场主体经营达到“四上”规模标准的,另行奖励。投资工业项目的,除享受以上支持政策外,还可享受我市招商引资的其他政策。(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舞钢市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的
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消减库存,改善房屋销售环境,支持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向好,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房地产开发
1.加快优质地块的储备,为房地产开发创造用地、拿地条件,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落实一站式服务,持续兑现“拿地即开工”的承诺,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早开工、早建成、早交付使用。
2.降低土地出让保证金比例,新出让土地的保证金有现在的60%,下调至出让价的40%。
3.统筹开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针对出让土地意向竞买人,报名后即可提前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商品房销售
1.下调首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下调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对已结清首套住房,再次申请贷款购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2.在舞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领取5000元购房消费券,活动期自通知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0日截止。
舞钢市金融助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系列文件精神,为支持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1.实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落实延期还本付息政策。采取下调利率、减免服务收费、调整还本付息安排、扩大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等方式降低融资成本。针对企业特点创新专项纾困信贷产品,金融机构探索开展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动产抵押贷款,帮助企业解决流动资金紧张等问题。
2.用好用足再贷款政策工具。用足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舞钢农商行加大对涉农、小微、民营领域信贷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充分利用再贷款政策工具做好对企业碳减排项目、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企业、科技创新企业、交通物流企业和普惠养老企业的贷款投放。创新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积极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作用,推动金融机构拓宽抵质押物范围,积极开展应收账款、预付款、存货、仓单等权利和动产抵质押业务,破解轻资产、抵押担保不足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金融机构优化提升贷款精细化定价水平,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开展让利实体经济专项行动,完善利率定价机制,力争2022年新发放的企业贷款利率较2021年有所下降。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企业违规收取服务费用,或通过借贷搭售、转嫁成本、存贷挂钩等行为变相转嫁、抬高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加重企业经营负担。
3.加大对金融机构的信贷政策引导。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向上级行争取信贷规模,延长贷款期限,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投放。
4.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鼓励金融机构合理加大对经营稳健、风险可控房地产企业和项目的支持力度,不盲目“一刀切”抽贷、断贷、压贷,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在风险可控基础上,对建筑企业适度加大流动性贷款等支持。
【政策解读】关于《舞钢市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吸引域外人员来舞安居创业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金融助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