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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发布日期:2021-12-07 来源: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一、《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等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违反其中1-2项且经责令改正后能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违反其中3-4项且经责令改正后能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违反其中5项及以上;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注:无项的条款按照一项处理

二、《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第二款“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配合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在限期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在限期内改正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等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第一款“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预案可以采取责令有关施工单位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被责令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执行有关应急措施。”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当年度内首次被发现,经制止后能立即停止的。

处罚标准: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当年度内非首次被发现经制止后能立即停止的。

处罚标准: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当年度内3次以上含3次发现经制止后仍拒不执行;或影响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本裁量标准的处罚标准中,“轻微”和“一般”“以下”不含本数,其他均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