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行政处罚 裁量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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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行政处罚 裁量标准(试行)
一、绿地率未达到规定指标违法行为的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 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规划配套附属绿化用地,其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应当不低于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等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宾馆、饭店、大中型商业设施、体育馆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他单位附属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至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属于旧城区改造的,其绿地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
建设工程项目兼具商住等多种功能的,以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最大部分的使用性质确定绿地率标准。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绿地率建设附属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所缺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情形: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规划配套附属绿化用地,绿地率指标低于批准规划指标的30%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适用情形: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规划配套附属绿化用地,绿地率指标低于批准规划指标的30%以上60%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适用情形: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规划配套附属绿化用地,绿地率指标低于批准规划指标的60%以上。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的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将附属绿化工程费用纳入投资预算。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附属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迟于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六个月。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按时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按照未完成的绿地面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适用情形:逾期未按时完成绿化任务,按照未完成的绿地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每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适用情形:逾期未按时完成绿化任务,按照未完成的绿地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单位未及时备案的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附属绿化工程的竣工资料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 “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情形: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备案的。
处罚标准:逾期十日,未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适用情形: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备案的。
处罚标准:逾期二十日,未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备案的。
处罚标准:逾期三十日,未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以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在已建成的居住区内设置绿地平面图公示牌,标明居住区绿地率、绿地面积、建设单位以及监督电话等,并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其所占用绿地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占用单位、占用面积、占用期限、批准单位及监督电话等信息。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移植、砍伐城市树木,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示行政审批内容,接受公众监督。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情形: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十日,处以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适用情形: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二十日,处以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适用情形: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三十日,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绿地养护责任单位未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的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责任划分和管理标准完善管理制度,对城市绿地进行养护管理,保持树木生长旺盛、花草整齐繁茂、绿化设施完好。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因未履行养护责任或者养护不当造成绿地严重损害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情形:绿地养护单位因养护不当,造成绿地荒芜或病虫害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照荒芜或病虫害严重程度,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七十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适用情形:绿地养护单位因养护不当,造成绿地100平方米以下或乔木5株,灌木10株以下死亡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损害绿地面积、死亡苗木数量,处以每平方米或每株七十元以上八十五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适用情形:绿地养护单位因养护不当,造成绿地100平方米以上或乔木5株,灌木10株以上死亡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损害绿地面积死亡苗木数量,处以每平方米或每株八十五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改变规划的,应当先修改规划,并按原规划审批程序报批。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 第一项“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以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情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五日不恢复的,处以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适用情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十日不恢复的,处以每平方米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适用情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十五日不恢复的,处以每平方米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 第二项“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情形:擅自占用城市绿地1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逾期五日不改正的,处以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适用情形:擅自占用城市绿地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逾期十日不改正的,处以每平方米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比较严重违法行为适用情形:擅自占用城市绿地2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逾期十五日不改正的,处以每平方米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适用情形:擅自占用城市绿地30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逾期二十日不改正的,处以每平方米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八、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后未按照规定期限恢复绿地原状的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临时占用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占用期限届满前恢复绿地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 第三项“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后未按照规定期限恢复绿地原状,从逾期之日起,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情形: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后,未按照规定期限恢复绿地原状的。
处罚标准:逾期十日,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七十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适用情形: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后,未按照规定期限恢复绿地原状的。
处罚标准:逾期二十日,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七十元以上九十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适用情形: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后,未按照规定限期恢复绿地原状的。
处罚标准:逾期三十日,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九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九、对不服从城市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城市公园绿地内严格控制商业、服务摊点。设置商业、服务摊点时应当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城市公园绿地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不服从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情形:对不服从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适用情形:对不服从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管理、且有谩骂、对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的商业、服务摊点。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适用情形:对不服从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管理、且有谩骂、对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并构成违法犯罪的商业、服务摊点。
处罚标准: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十、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和在城市公园绿地内举办各类活动的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在城市公园绿地内举办的各类活动,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损坏公园景观和园林设施。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绿化植物正常生长,不得遮挡城市绿化景观。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项“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情形: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标准:逾期三日,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适用情形: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标准:逾期五日,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适用情形: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逾期十日,处以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一、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
确需移植或者砍伐树木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审批。
移植、砍伐城市树木,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示行政审批内容,接受公众监督。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项“ 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处以每株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适用情形: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5株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每株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2.比较严重违法行为适用情形:擅自移植、砍伐树木5株以上10株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每株六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适用情形:擅自移植、砍伐树木10株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以每株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行为的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公园绿地内采摘植物花果枝叶、剥损树皮、折采种条等损害绿化的;
(二)利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钉钉、结绳晾晒、架设电线、包裹树木等损害城市树木的;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堆放杂物,种植其他作物或者取土的;
(四)在公园绿地内擅自驶入或者停放非作业机动车辆的;
(五)污染、损坏建筑小品及游艺、休息、浇灌、照明等设施的;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违反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情形: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逾期三日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适用情形: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逾期五日不改正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适用情形: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逾期十日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三、损毁绿篱、花坛、草坪的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六项损毁绿篱、花坛、草坪的。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二项“违反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情形:损毁绿篱、花坛、草坪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三日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适用情形:损毁绿篱、花坛、草坪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五日不改正的,处以六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适用情形:损毁绿篱、花坛、草坪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十日不改正的,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四、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搭建构筑物的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七项 在绿地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搭建构筑物的。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以每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情形:在绿地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搭建构筑物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三日不拆除的,处以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适用情形:在绿地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搭建构筑物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五日不拆除的,处以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适用情形:在绿地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搭建构筑物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逾期十日不拆除的,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五、在公园绿地(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除外)内擅自设置经营性设施和项目的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八项在公园绿地(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除外)内擅自设置经营性设施和项目的。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违反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情形:在公园绿地(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除外)内擅自设置经营性设施和项目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逾期三日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适用情形:在公园绿地(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除外)内擅自设置经营性设施和项目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逾期五日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适用情形:在公园绿地(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除外)内擅自设置经营性设施和项目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逾期十日的,处以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六、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处以每株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后续资源的,处以每株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情形:擅自砍伐、迁移二级以下古树名木1株的。
处罚标准:处以每株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后续资源1株的。
处罚标准:处以每株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适用情形:擅自砍伐、迁移二级古树名木2株的。
处罚标准:处以每株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后续资源2株的。
处罚标准:处以每株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适用情形:擅自砍伐、迁移一级古树名木3株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以每株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后续资源3株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以每株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损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支撑、围栏、避雷针、标牌或者排水沟等相关保护设施的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损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支撑、围栏、避雷针、标牌或者排水沟等相关保护设施;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损坏古树名木标牌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损坏古树名木保护设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情形:轻微损坏古树名木标牌的。
处罚标准: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轻微损坏古树名木保护设施的。
处罚标准: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适用情形:损坏古树名木标牌维修后还能使用的。
处罚标准:处以一百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损坏古树名木保护设施维修后还能使用的。
处罚标准: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适用情形:损坏古树名木标牌需更换的。处罚标准:处以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损坏古树名木保护设施需重建的。
处罚标准:处以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八、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在距树干三米范围内硬化地面;第四项 在树冠外五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建设道路,铺设管线,挖坑、取土、倾倒污水污物;第五项 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行为。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情形: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三日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适用情形: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五日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适用情形: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十日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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