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委2025第二季度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日期:202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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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类别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处罚决定日期 |
平舞卫医罚﹝2025﹞2号 | 罚款 | 舞钢市素雅佑康保健按摩店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经备案的情况下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 舞钢市素雅佑康保健按摩店 | 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 罚款人民币 7000 元整的行政处罚。 | 0.700000 | 2025/06/17 | |
平舞卫公罚﹝2025﹞2号 | 警告;罚款 | 舞钢市垭口阿宽皇冠造型设计店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消毒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舞钢市垭口阿宽皇冠造型设计店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及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 舞钢市垭口阿宽皇冠造型设计店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警告;罚款人民币1500 元整的行政处罚。 | 0.150000 | 2025/07/03 | |
平舞卫医罚﹝2025﹞4号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舞钢市顶尖发艺屋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 舞钢市顶尖发艺屋 | 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壹佰捌拾元整;2、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 | 2.100000 | 0.118000 | 2025/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