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智能问答 繁體版
本网站已支持IPV6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执法公示专栏 - 行政执法部门 - 舞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 - 行政处罚公示

第二季度案卷信息

发布日期:2024-07-18 来源: 浏览次数:

单位名称

经营地址

专业类别主类

案件名称

处罚依据

案件来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结案日期

执行方式

执行结果

行政处罚机关

处罚程序

实际履行罚款金额

有证或者无证单位

报告单位名称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其他处理情况

河南省煌盛床上用品有限公司

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朱兰街道办事处   河南省煌盛床上用品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

河南省煌盛床上用品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评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四款

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2024/06/14

2024/06/14

自觉履行

完全履行

舞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简易程序

0

有证

舞钢市卫生健康技术监督中心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不符合相关要求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舞钢市尚泓针织品有限公司

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   舞钢市尚泓针织品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

舞钢市尚泓针织品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四款

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2024/06/14

2024/06/14

自觉履行

完全履行

舞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简易程序

0

有证

舞钢市卫生健康技术监督中心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不符合相关要求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舞钢市欣娜美容养生馆

舞钢市朱兰干休二街中段路南30号   舞钢市欣娜美容养生馆

公共场所卫生

舞钢市欣娜美容养生馆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等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2024/05/10

2024/05/22

自觉履行

完全履行

舞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般程序

700

有证

舞钢市卫生健康技术监督中心

违反公共用品用具有关规定,违反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有关规定,违反卫生管理有关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7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舞钢市啊娜隶养生馆

舞钢市寺坡街道007街坊杰苑名家商住楼1#楼4单元809号房   舞钢市啊娜隶养生馆

公共场所卫生

蔡闯(舞钢市啊娜隶养生馆)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对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毛巾、床单等)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2024/05/21

2024/05/21

自觉履行

完全履行

舞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简易程序

0

有证

舞钢市卫生健康技术监督中心

违反公共用品用具有关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