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发布日期:202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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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罚标准 |
1 |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一般 | 一年内初次违法行为的 | 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
较重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行为的 | 警告并处150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第三次违法行为的 | 警告并处2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1.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被举报、媒体曝光、交通安全责任事故、阻挠执法等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警告并处30000元罚款 | |||
2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一般 | 一年内初次违法行为的 | 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
较重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行为的 | 警告并处150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第三次违法行为的 | 警告并处2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1.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被举报、媒体曝光、交通安全责任事故、阻挠执法等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警告并处30000元罚款 | |||
3 | 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 一般 | 一年内初次违法行为的 | 处5000元罚款 |
较重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行为的 | 处100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第三次违法行为的 | 处2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1.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被举报、媒体曝光、交通安全责任事故、阻挠执法等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处30000元罚款 | |||
4 | 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 一般 | 一年内初次违法行为的 | 处5000元罚款 |
较重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行为的 | 处100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第三次违法行为的 | 处2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1.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被举报、媒体曝光、交通安全责任事故、阻挠执法等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处30000元罚款 | |||
5 | 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 一般 | 一年内初次违法行为的 | 处5000元罚款 |
较重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行为的 | 处100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第三次违法行为的 | 处2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1.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 2.存在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等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处30000元罚款 | |||
6 | 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一般 | 一年内初次违法行为的 | 处5000元罚款 |
较重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行为的 | 处100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第三次违法行为的 | 处2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1.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被举报、媒体曝光、交通安全责任事故、阻挠执法等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处30000元罚款 | |||
7 | 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 一般 | 一年内初次违法行为的 | 处5000元罚款 |
较重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行为的 | 处100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第三次违法行为的 | 处2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1.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被举报、媒体曝光、阻挠执法等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处30000元罚款 | |||
8 | 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 一般 | 一年内初次违法行为的 | 处5000元罚款 |
较重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行为的 | 处100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第三次违法行为的 | 处2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1.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被举报、媒体曝光、交通安全责任事故、阻挠执法等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处30000元罚款 | |||
9 | 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 一般 | 一年内初次违法行为的 | 处5000元罚款 |
较重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行为的 | 处100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第三次违法行为的 | 处2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1.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 2.存在阻挠执法等严重情节,社会影响不良的 | 处30000元罚款 | |||
10 | 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 一般 | 一年内初次违法行为的 | 处5000元罚款 |
较重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行为的 | 处100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第三次违法行为的 | 处2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1.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被举报、媒体曝光、交通安全责任事故、阻挠执法等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处30000元罚款 | |||
11 | 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 轻微 | 一年内初次违法行为的 | 处50元罚款 |
较重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行为的 | 处100元罚款 | |||
严重 | 1.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被举报、媒体曝光、阻挠执法等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处200元罚款 | |||
12 | 网约车驾驶员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 轻微 | 一年内初次违法行为的 | 处50元罚款 |
较重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行为的 | 处100元罚款 | |||
严重 | 1.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被举报、媒体曝光、与乘客冲突、阻挠执法等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处200元罚款 | |||
13 | 网约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三)违规收费的; | 轻微 | 一年内初次违法行为的 | 处50元罚款 |
较重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行为的 | 处100元罚款 | |||
严重 | 1.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被举报、媒体曝光、与乘客冲突、阻挠执法等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处200元罚款 | |||
14 | 网约车驾驶员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 轻微 | 一年内初次违法行为的 | 处50元罚款 |
较重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行为的 | 处100元罚款 | |||
严重 | 1.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被举报、媒体曝光、与乘客冲突、阻挠执法等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处200元罚款 | |||
备注 | “一年”指从初次领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 ||||
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情节及后果 | 处罚标准 |
1 |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一般 | 一年内初次违法行为的 | 处5000元罚款 |
较重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行为的 | 处100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第三次违法行为的 | 处15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1.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被举报、媒体曝光、交通安全责任事故、阻挠执法等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处20000元罚款 | |||
2 |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一般 | 一年内初次违法行为的 | 处5000元罚款 |
较重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行为的 | 处100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第三次违法行为的 | 处15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1.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被举报、媒体曝光、阻挠执法等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处20000元罚款 | |||
3 | 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五条第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一般 | 一年内初次违法行为的 | 处5000元罚款 |
较重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行为的 | 处100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第三次违法行为的 | 处15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1.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被举报、媒体曝光、阻挠执法等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处20000元罚款 | |||
4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五条第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一般 | 一年内初次违法行为的 | 处5000元罚款 |
较重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行为的 | 处100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第三次违法行为的 | 处15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1.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被举报、媒体曝光、交通安全责任事故、阻挠执法等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处20000元罚款 | |||
5 | 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 一般 | 违法行为不满5日,且擅自暂停、中止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不超过本单位车辆总数5%的 | 处10000元罚款 |
较重 | 1.违法行为5日以上、不满15日的 2.擅自暂停、中止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占本单位车辆5%及以上,不超过10%的 | 处15000元罚款 | |||
严重 | 1.违法行为15日以上的 2.擅自暂停、中止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占本单位车辆10%以上的 3.存在违法行为被举报、媒体曝光、阻挠执法等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处20000元罚款 | |||
6 | 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车辆经营权的; | 一般 | 违法行为不满5日,且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不超过5辆的 | 处10000元罚款 |
较重 | 1.违法行为5日以上、不满15日的 2.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5辆及以上,不超过10辆的 | 处15000元罚款 | |||
严重 | 1.违法行为15日以上的 2.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10辆及以上的 3.存在违法行为被举报、媒体曝光、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等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处20000元罚款 | |||
7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 一般 | 违法行为不满5日的 | 处10000元罚款 |
较重 | 违法行为5日以上、不满15日的 | 处15000元罚款 | |||
严重 | 1.违法行为15日以上的 2.存在违法行为被举报、媒体曝光、阻挠执法等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处20000元罚款 | |||
8 | 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 一般 | 一年内初次违法行为的 | 处10000元罚款 |
较重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行为的 | 处15000元罚款 | |||
严重 | 1.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被举报、媒体曝光、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等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处20000元罚款 | |||
9 | 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 一般 | 一年内初次违法行为的 | 处10000元罚款 |
较重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行为的 | 处15000元罚款 | |||
严重 | 1.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被举报、媒体曝光、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等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处20000元罚款 | |||
10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 一般 | 一年内初次违法行为的 | 处10000元罚款 |
较重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行为的 | 处15000元罚款 | |||
严重 | 1.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被举报、媒体曝光等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处20000元罚款 | |||
11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 轻微 | 一年内初次违法行为的 | 处200元罚款 |
一般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行为的 | 处5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第三次违法行为的 | 处1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1.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被举报、媒体曝光、与乘客发生冲突、阻挠执法等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处2000元罚款 | |||
12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 轻微 | 一年内初次违法行为的 | 处200元罚款 |
一般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行为的 | 处5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第三次违法行为的 | 处1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1.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被举报、媒体曝光、与乘客发生冲突、阻挠执法等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处2000元罚款 | |||
13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 轻微 | 一年内初次违法行为的 | 处200元罚款 |
一般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行为的 | 处5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第三次违法行为的 | 处1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1.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 2.私自设置,擅自调整或故意损坏计程计价设备的 3.存在违法行为被举报、媒体曝光、与乘客发生冲突、阻挠执法等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处2000元罚款 | |||
14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 轻微 | 一年内初次违法行为的 | 处200元罚款 |
一般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行为的 | 处5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第三次违法行为的 | 处1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1.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被举报、媒体曝光、与乘客发生冲突、阻挠执法等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处2000元罚款 | |||
15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 轻微 | 一年内初次违法行为的 | 处200元罚款 |
一般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行为的 | 处5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第三次违法行为的 | 处1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1.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 2.存在阻挠执法等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处2000元罚款 | |||
16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 轻微 | 一年内初次违法行为的 | 处200元罚款 |
一般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行为的 | 处5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第三次违法行为的 | 处1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1.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被举报、媒体曝光、交通安全责任事故、阻挠执法等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处2000元罚款 | |||
17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 轻微 | 一年内初次违法行为的 | 处200元罚款 |
一般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行为的 | 处5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第三次违法行为的 | 处1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1.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被举报、媒体曝光、与乘客发生冲突、阻挠执法等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处2000元罚款 | |||
18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 轻微 | 一年内初次违法行为的 | 处200元罚款 |
一般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行为的 | 处5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第三次违法行为的 | 处1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1.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被举报、媒体曝光、与乘客发生冲突等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处2000元罚款 | |||
19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 轻微 | 一年内初次违法行为的 | 处500元罚款 |
较重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行为的 | 处1000元罚款 | |||
严重 | 1.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被举报、媒体曝光、与调度人员发生冲突、交通安全责任等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处2000元罚款 | |||
20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 轻微 | 一年内初次违法行为的 | 处500元罚款 |
较重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行为的 | 处1000元罚款 | |||
严重 | 1.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被举报、媒体曝光、阻碍执法等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处2000元罚款 | |||
备注 | “一年”指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 ||||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情节与后果 | 处罚标准 |
1 |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一般 | 一年内初次违法行为的 | 处10000元罚款 |
较重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行为的 | 处150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第三次违法行为的 | 处2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1.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被举报、媒体曝光、交通安全责任事故、阻挠执法等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处30000元罚款 | |||
2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一般 | 一年内初次违法行为的 | 处10000元罚款 |
较重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行为的 | 处150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第三次违法行为的 | 处2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1.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被举报、媒体曝光、交通安全责任事故、阻挠执法等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处30000元罚款 | |||
3 | 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 一般 | 一年内初次违法行为的 | 处10000元罚款 |
较重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行为的 | 处150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第三次违法行为的 | 处2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1.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被举报、媒体曝光、交通安全责任事故、阻挠执法等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处30000元罚款 | |||
4 |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 轻微 | 一年内初次违法行为的 | 处200元罚款 |
一般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行为的 | 处5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第三次违法行为的 | 处1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1.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被举报、媒体曝光、阻挠执法等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处2000元罚款 | |||
5 | 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 轻微 | 一年内初次违法行为的 | 处200元罚款 |
一般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行为的 | 处5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第三次违法行为的 | 处1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1.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被举报、媒体曝光、与乘客冲突、阻挠执法等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处2000元罚款 | |||
6 | 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 轻微 | 一年内初次违法行为的 | 处200元罚款 |
一般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行为的 | 处5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第三次违法行为的 | 处1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1.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 2.存在阻挠执法等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处2000元罚款 | |||
7 | 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 轻微 | 一年内初次违法行为的 | 处200元罚款 |
一般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行为的 | 处5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第三次违法行为的 | 处1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1.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被举报、媒体曝光、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等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处2000元罚款 | |||
8 | 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 轻微 | 一年内初次违法行为的 | 处200元罚款 |
一般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行为的 | 处5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第三次违法行为的 | 处1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1.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被举报、媒体曝光、与乘客发生冲突等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处2000元罚款 | |||
9 | 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 轻微 | 一年内初次违法行为的 | 处200元罚款 |
一般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行为的 | 处5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第三次违法行为的 | 处1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1.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被举报、媒体曝光、与乘客冲突、阻挠执法等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处2000元罚款 | |||
10 | 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 轻微 | 一年内初次违法行为的 | 处200元罚款 |
一般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行为的 | 处5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第三次违法行为的 | 处1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1.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被举报、媒体曝光、与乘客冲突、阻挠执法等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处2000元罚款 | |||
11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 轻微 | 一年内初次违法行为的 | 处200元罚款 |
一般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行为的 | 处5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第三次违法行为的 | 处1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1.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被举报、媒体曝光、与乘客冲突、阻挠执法等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处2000元罚款 | |||
12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 轻微 | 一年内初次违法行为的 | 处200元罚款 |
一般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行为的 | 处5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第三次违法行为的 | 处1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1.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被举报、媒体曝光、与乘客冲突、阻挠执法等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处2000元罚款 | |||
13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九)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 轻微 | 一年内初次违法行为的 | 处200元罚款 |
一般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行为的 | 处5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第三次违法行为的 | 处1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1.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被举报、媒体曝光、与乘客冲突、阻挠执法等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处2000元罚款 | |||
14 | 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 轻微 | 一年内初次违法行为的 | 处200元罚款 |
一般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行为的 | 处5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第三次违法行为的 | 处1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1.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被举报、媒体曝光、与乘客冲突、阻挠执法等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处2000元罚款 | |||
15 | 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一年内初次违法行为的 | 处5000元罚款 |
较重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行为的 | 处100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第三次违法行为的 | 处20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1.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被举报、媒体曝光、交通安全责任事故、阻挠执法等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处30000元罚款 | |||
16 | 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轻微 | 一年内初次违法行为的 | 处1000元罚款 |
较重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行为的 | 处2000元罚款 | |||
严重 | 1.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被举报、媒体曝光、交通安全责任事故、阻挠执法等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处3000元罚款 | |||
17 | 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 轻微 | 一年内初次违法行为的 | 处1000元罚款 |
较重 | 一年内第二次违法行为的 | 处2000元罚款 | |||
严重 | 1.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被举报、媒体曝光、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等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处3000元罚款 | |||
备注 | “一年”指从初次领取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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