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舞钢新希望炼铁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1
舞钢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环罚决字〔2021〕022号
舞钢新希望炼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6987131403
地址:舞钢市院岭院岭工业园产业集聚区域(院岭二招)
法定代表人:李建朝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 11 月 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11月2日上午10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陪同省钢铁行业专项帮扶组对舞钢新希望炼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烧结集气管道破损,部分废气泄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 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 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
2、现场勘验笔录1份;
3、被询问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现场照片2份;
5、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12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舞钢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舞环罚告(听)字〔2021〕022号),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申辩意见和召开听证会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召开听证会要求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本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舞环罚告(听)字〔2021〕022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表20,对你公司违法行为裁量和判定如下:
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漏、逸散,危害后果一般的,裁量等级1。
2、建设项目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3、违法时间持续时间:不足一个月,裁量等级1。
4、企业规模:中型企业,裁量等级3。
5、违法次数: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1次,裁量等级3。
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结合本案案情,当事人将各项指标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 N | M | A | n | B1 | B2 | B3 | B4 | B5 |
取值 | 2 | 20 | 1 | 5 | 1 | 1 | 3 | 3 | 1 |
X=2+(20-2)×[1/5+(1+1+3+3+1)/(5×5)]×50%
=7.04万元
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柒万零肆佰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舞钢市农商银行营业部(开户名称:舞钢市非税收入服务中心;银行账号:0000000200983122101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舞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舞钢市环境保护局 (印章)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