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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发布日期:2021-01-27 来源: 浏览次数:

舞市监〔2020〕21 号

舞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红黑榜”发布及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舞钢市诚信“红黑榜”发布及联合奖惩制度(试行)》的通知和全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市 场监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市场主体守信褒奖和失信惩戒 力度,督促和警示市场主体全面履行质量安全责任,舞钢市市场 监管局制定出诚信“红黑榜”制度以及联合奖惩实施办法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诚信“红黑榜”发布及联合激励惩戒,加快推进我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让守信者上“红榜”、失信者上“黑榜”,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崇德向善的良好 风尚。

二、评定对象 

依据国家、省标准认定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信用“红黑名单”)。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 原则上执行全国统一标准,在未出台全国统一标准的行业领域,“红黑名单”认定部门可根据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执行。

“红黑榜”由诚信“红榜”和失信“黑榜”两部分构成。诚 信“红榜”主要发布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赢得群众广泛赞誉的企业;失信“黑榜”主要曝光不守法律、不讲诚信、制假售假等影响恶劣的严重失信的企业。

三、发布范围 

1.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诚信“红黑榜”名单

2.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工业产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诚信“红黑榜”名单 

 四、发布渠道 

(一)发布方式 

舞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诚信“红黑榜”采取统一发布与部门自行发布相结合的方式。

1.统一发布。具体榜单由市信用办汇总各部门报送信息后统一在“信用舞钢”网站发布,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负责协调在 政府门户网站、舞钢信息、云上舞钢等媒体统一发布诚信“红黑 榜”。

2.自行发布。被列入企业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的企业可以在国家企业用信息信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

(二)发布程序 

1.具体称谓: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诚信“红黑榜”名单 认定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 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 相关条例规定。

 2.具体称谓: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认定规则: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等相关条例规定。

3.具体称谓:工业产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诚信“红黑榜”名单

认定规则:《关于加强严重质量失信企业管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条例规定。

 发布标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含企业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或注册号、列入事由、列入日期、作出决定机关。

(三)异议处理 

名单发布后,有关社会主体企业对发布信息存在异议的,可向市监局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主管部门将会应及时进行 核查并向提出异议申请的社会主体企业做出书面答复。如果信息 认定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我们会向市信用办提出书面修复申 请;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异议情况和处理意见予以记录备案。

(四)信用修复

有关社会主体企业在惩戒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 响的,可向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提出修复申请。市场监督管理 主管部门会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对整改到位符合要求的主体企 业,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向市信用办提出书面修复申请,市信 用办按照上级规定及时删除相关不良信息,并将信用修复记录纳 入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自被列入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 5 年未再发生《严重违法失信企 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市场监管部门移出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发布期限 

“红黑榜”名单每年发布一次,每年 7 月份发布。“红黑榜” 一般不超过两年,法律、法规以有国家、省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和 要求的除外。

五、建立联合激励和奖惩机制 

(一)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纳入“红榜”名单企业除享受上级相关信用联合激励政策外,也享受如下政策:   

 1.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市直相关部门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降低检查频次。  

 2.优先获得各项荣誉。本级各项表彰奖励优先获得,上级各项奖励优先推荐。

(二)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除对列入“黑名单” 的失信企业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进行联合惩戒外,对列入“黑名单” 的严重失信企业,进行以下约束和惩戒。

1.将“黑榜”名单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2.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六、保障措施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违法行 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 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 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 5 -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 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发改财金〔2015〕2045 号《失 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联合部门在履行法定 职责过程中记录的,依据 法律法规应予以限制或实施市场禁入 措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和个人,属于当事人范围,应纳入联合 惩戒范围。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采取市场准入和任职资 格限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采取的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 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对行业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和失信评价的当事人应实施本条 所列的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措施。各项限制措施中,“负责 人”、“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 );“不得从事”是指不得担任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各部门的协同监管措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各部门共享监管信息和数据,并在此基 础上实现协同监管,依照各自职能对当事人实施如下监管和处 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吊 销营业执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业审批部门在对监管领域内严重违法失信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或撤销、吊销、注销、缴销其许可证后,可将当事人信息通报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要求或强制其推出市场。根据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安排,将“先证后照”调整为“先照后证”的行业,以调整后的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