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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委托调解 扰乱诉讼秩序 法院:罚!

发布日期:2021-08-27 来源: 浏览次数:


8月25日,舞钢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赵某因其伪造签名制作委托书,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情回顾

2020年,赵某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伪造其妻子张某签名制作委托书,并向法院提交这份授权本人代为调解的委托书,参与案件调解,致使法院错误制作生效民事调解书。执行环节中张某向法院申诉表示对该案以及借款事实并不知情,也从未授权赵某代为调解该案件。赵某在未获得张某授权的情况下冒充签名,向法院出具伪造的授权委托书,导致法院在违反自愿原则的情况下制作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已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赵某的以上行为不仅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扰乱正常诉讼秩序,而且严重损害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削弱司法公信力,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舞钢市法院决定对赵某予以罚款10000元。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诉讼不是儿戏,罚款亦不是目的,罚款只是司法惩戒的一种形式,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诉讼参与人诚信诉讼意识,要知道,无视法律、浪费司法资源、挑战法律权威,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