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智能问答 繁體版
本网站已支持IPV6
文号 索引号 00wgs-00000-2021-00001 发文日期 2021-01-19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21-01-19 服务对象 有效
文号
索引号00wgs-00000-2021-00001
关键词
主题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有效性有效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 -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支持鼓励外贸进出口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1-01-19 来源: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六稳”工作部署,稳住外贸基本盘、支持企业扩大进出口业务,推动外向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适用范围: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且在我市进行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依法正常经营;外贸进出口额统计纳入本市(以海关统计的当年进出口额为准);

(三)未列入信用黑名单的企业。

第二条  对实现外贸进出口额实绩的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资金支持:

(一)外贸进出口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亿元),按外贸进出口额的2‰给予资金支持。

(二)外贸进出口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按外贸进出口额的3‰给予资金支持。

第三条  本意见涉及的支持资金,待次年海关进出口统计数据明确后,由市商务局统一认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兑现。

第四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21年12月31日截止,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2020年125  

解读文章:  《关于支持鼓励外贸进出口工作的意见》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