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wgs-00000-2021-00001 | 发文日期 | 2021-01-19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1-01-19 | 服务对象 | 有效 |
文号
索引号00wgs-00000-2021-00001
关键词
主题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有效性有效
关于支持鼓励外贸进出口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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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六稳”工作部署,稳住外贸基本盘、支持企业扩大进出口业务,推动外向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适用范围: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且在我市进行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依法正常经营;外贸进出口额统计纳入本市(以海关统计的当年进出口额为准);
(三)未列入信用黑名单的企业。
第二条 对实现外贸进出口额实绩的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资金支持:
(一)外贸进出口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亿元),按外贸进出口额的2‰给予资金支持。
(二)外贸进出口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按外贸进出口额的3‰给予资金支持。
第三条 本意见涉及的支持资金,待次年海关进出口统计数据明确后,由市商务局统一认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兑现。
第四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21年12月31日截止,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2020年12月5日
解读文章: 《关于支持鼓励外贸进出口工作的意见》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