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舞钢市第二高级中学
地址:舞钢市建设路与健康路交叉口 邮编:462599
法定代表人:杨金锋 电话:15993569099
财务负责人:曹梅仙 电话: 13937598039
经营或职责范围: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高中阶段学生教育教学工作和学历教育工作,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使之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舞钢市第二高级中学属财政全供型事业单位,隶属于舞钢市教育局,为正科级单位。学校教职工总计157人,其中:在职人员129人,退休人员28人。
学校内设职能科室13个,分别为:政教处、教务处、办公室、党办、财务科、教研室、工会、总务处、团委、安全科、资助中心、妇联、膳食科。分工如下:
杨金锋 校 长 主持舞钢市第二高级中学全面工作
刘俊志 副校长 分管政教处、财务科、团委、安全科、膳食科
闫红申 副校长 分管教务处、教研室、总务处
温 婧 副校长 分管办公室、党办、妇联
赵彦伟 副校长 分管工会、资助中心
舞钢市第二高级中学是一所全日制寄宿学校,坐落于舞钢市朱兰建设路中段,学校以“四自五爱”德育工程为引领,以深厚的文化底蕴,质朴的学风,优良的传统吸引着四方学子。学校占地面积7万平方米,建筑面积3万多平方米,以明德广场为核心,四周分布知行楼,明德楼,崇慧楼等。学校现有27个教学班,1600余名学生,127名教师,其中特级教师2人,省级名师3人,市级名师骨干教师26人,高级教师37人。学校布局合理,环境优雅宜人,草坪绿树互相应,花香鸟语共和谐,是一座充满人文气息的绿色校园。
舞钢市第二高级中学职称推荐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教师职称推荐工作,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文件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67号)和有关职称政策精神,舞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舞钢市教师职称任职考核办法〉的通知》,在广泛征求全校教师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一、推荐原则
(一)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
(二)公平、公正、科学、合理;
(三)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
(四)民主、平等、竞争、择优;
(五)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校的教师教育教学的能力和水平。
二、推荐要求
(一)建立备案制度
依据《〈舞钢市教师职称任职考核办法〉的通知》和学校实际,科学制定本校的职称推荐办法,推荐办法经教职工大会审议、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和职称工作推荐小组等集体研究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教体局人事股核准备案。
(二)落实“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的申报推荐制度
推荐程序:
1.成立由中层以上领导、职代会成员、教研组长、党小组长、高级教师组成的职称工作职称推荐小组。
2.实行职称政策、申报数额、推荐办法、申报人业绩条件、推荐结果“五公开”。
3.对所有申报人提供的参评材料、证件等统一在单位公开展示,公开展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经展示的材料、证件等一律不得上报。
4.由职称工作推荐小组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在师德师风、业务学习、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并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5.采取科学规范的量化赋分办法,综合各方面的情况,经集体研究后择优提出推荐人员并予以公示。
6.在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等推荐程序中采取具体措施,自觉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全校教师的广泛监督。
(三)落实申报材料逐级负责制度
申报材料逐级负责,实行痕迹化管理,须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人对个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学校对申报人的工作经历、工作业绩、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推荐程序负责。
3.学校办公室对职称工作具体负责。材料接收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了问题,就追究哪方面的责任。
(四)完善职称公开和公示制度
学校在进行“五公开”的基础上,公示本单位中小学高级、一级教师职称评聘备案计划数,切实保障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
(五)继续落实教师任职考核登记制度
学校依据《平顶山市教师任职考核登记表》上的内容,结合学校自身实际,制订出科学规范的任职考核细则。
任职考核程序:
1.学校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工作组;先由考核工作组考核后,领导小组审核签字;校长为考核领导小组组长,抓职称工作的副职为考核工作组组长。
2.任职考核细则由校长牵头组织,相关职能处室负责制订,并经教代会通过并公示后实行。考核细则应科学合理,符合学校实际,规定明确,便于操作。任职考核细则相关事项发生变化的,须在每学年初,将变化情况在学校显著位置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备案。
3.学校依据任职考核细则,对在聘教师全部考核。按考核表上的项目如实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优秀率按规定控制在30%以内。
4.任职考核登记表中的奖励分,省、市、县级奖励必须以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证书为准。奖励证书应与教育教学有关。
5.任职考核结果在当年9月20日前进行公示。9月底前报市教体局人事股审核盖章,考核结果备案。考核表不能涂改,不能变动考核内容。学校统一妥善保存考核档案资料。
三、教师推荐计分办法
(一)基本要求
1.申报人必须符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条件、能力经历及工作业绩的所有条件。不符合条件者,不予计分。
2.《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第六章附则中规定不得申报的人员,不予计分。
(二)计分公式
总分=近五学年任职考核实得分+校龄分+现职分+教龄分
(三)量化赋分标准
1.近五学年任职考核实得分(500分):学校严格按照任职考核细则计分,任职考核每学期末组织一次,每学年上学期与下学期合计平均分为本学年实得分,每学年满分为100分。
2.校龄分:每年加1分,最高至10分封顶。
3.现职分:任现职以来每年加1分。
4.教龄分:每年加1分。
(四)公式以外不再计分
四、组织保障
为确保职称推荐工作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主管副校长为副组长,中层以上领导为成员的职称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监督学校的教师职称推荐工作。
五、其它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学校之前所制定和实行的职称推荐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舞钢市第二高级中学
二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说明书.doc
2022年9 月2日
舞钢市第二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舞钢市二高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一条 普通高中学籍由省、市、县(市、区)和学校分级负责。我校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校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工作,整理与学生学籍相关的资料,并按年度分类整理,统一归档。
第二条 建立、健全学生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学生所在班级实事求是建立学生在校期间综合素质评价、学业水平考试、学分修习等德智体美等诸方面的表现情况。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定结果是普通高中录取的主要依据。我校按照招生规定,根据学生本人志愿,对考生德智体美等方面进行全面衡量,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予以录取。
第四条 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录取通知书、户口簿和有关证件,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学生及其监护人应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学籍采用省教育厅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辅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辅号由学校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编排。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得更名。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有唯一的学籍辅号,严禁为普通高中学生办理双重学籍或为往届生办理应届生学籍,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录取的学生,学校一律不得为其办理学籍。
第三章 评 价
第六条 评价要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要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七条 学校建立每个学生的学籍档案,每学期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八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河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有关规定参加考试、考核,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核的,须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
经批准,可以缓考。
第十条 上级学籍管理部门根据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学分认定和各科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情况,决定学生的
毕业、结业。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一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课程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合格,且学年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二条 学生确因学习困难无法跟班学习的,可向学校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留级。
学校应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高中三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留级。
留级学生应随下一年级学生重新建立学籍辅号,原学籍辅号作废。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由学校批准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保留学籍。
第十四条 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学校批准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继续休学。
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休学两年,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凭有关证明及时申请复学。学校应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要求,安排在相应年级就读。
第六章 转学与退学
第十六条 因正当理由确需转学者,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转学。原则上学生不得在省辖市市区和县(市)内的普通高中之间转学。
转学学生的学籍辅号由转入学校重新编排。
第十七条 学生转出应由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省辖市内跨县转学的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跨省辖市转学的到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并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转学的由省教育厅委托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跨省转学证明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转入学生须持转学证明、户口簿、高中学籍档案等材料经转入学校同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入学,由外省转入我省的学生还须持有转出省学籍主管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和成绩证明。
第十九条 高中三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准转学;严禁学校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和没有学籍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学期应将转入学生和转出学生的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要求退学,应有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借 读
第二十三条 学校原则上不得接收借读学生。如有特殊情况确须借读者,经双方学校同意并由借读学校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方可借读。
第二十四条 借读学生在借读学校不办理学籍。借读学生须在学籍注册学校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学完国家和省课程设置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规定学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各科成绩达到及格以上等级,综合素质评定达到C以上(或合格)等级者,准予毕业,经省辖市及重点扩权县(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达不到规定毕业条件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式样由省教育厅统一设计),经原发证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借读学生由学籍注册学校发放毕业证书。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获奖情况应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九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处分决定予以公布并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
对学生做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须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学生如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申请复核,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三十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为半年时间。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
第三十一条 凡受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应放入该生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及时从该生档案中撤销,学校应将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一并存入学校文书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