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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7-30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征求《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是我国首部系统化、整体性的生态环境领域基本法律,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控提供全新法定依据。为严格落实新法实施要求,维护法治统一,全面废止与《生态环境法典》不一致的原有规范性文件条款。为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要求,需调整《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2024〕4号文件中的相关法律法规。

参照原《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2024〕4号)禁用区范围以及新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该通告在保留《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2024〕4号)文件划定范围的基础上,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有关规定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中第三小项(三)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在用重型汽车、船舶、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未按照规定安装排放控制系统或者排放控制系统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

原《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第三大项中增加一项(六)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全文其他内容不变。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8月30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我局,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意见电子版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 系 人:谭帅    联系电话:16637561317        

     邮   箱:16637561317@163.com


    附件: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026年7月30日










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

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本通告所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柴油机的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既能自驱动又能进行其他功能操作的机械,以及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渔业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一)国II及以下排放标准的;

(二)烟度排放不能满足《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III类限值标准的;

(三)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在用重型汽车、船舶、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未按照规定安装排放控制系统或者排放控制系统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

(四)其他不符合相关管理要求的。

二、调整后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范围

舞钢市行政辖区内城市建成区、舞钢经济技术开发区、各乡镇(街道)行政机构所在核心区,以及城市建成区外的主要施工工地、工矿企业所在地等机械高频使用场所。

三、禁用区域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措施

(一)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住建、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领域内施工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日常巡查、监督和管理,杜绝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在禁用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执行国防工程、应急抢险任务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区域限制。

(四)春耕生产、夏收夏种、秋收秋种期间,使用农业机械进行农业生产作业的不受禁用区域限制。

(五)严禁未悬挂环保号牌、定位联网失效、无排放检测报告、机械信息不全等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禁用区域。

(六)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2024〕4号)同时废止。



202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