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布日期:202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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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和依据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依据 |
1 | 林业植物检疫检查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修订)第五条第三款:“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2001年9月29日河南省人大通过)第四条:“植物检疫人员依法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收购、加工、经营、存放等场所,实施现场检验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进行疫情调查、监测等。(二)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第十四条:“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的地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控制疫情传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