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发布日期:2025-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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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卫生健康执法部门,每级每年度对同一企业开展入企检查的次数不超过2次;市、县两级卫生健康执法部门年度对同一企业检查总频次累计不超过4次。
个案检查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通过12345热线、信访投诉等被群众投诉举报的;
2.国家、省级相关部门交办转办要求查处的;
3.配合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进行检查的;
4.卫生监督稽查需要进行检查的;
5. 经非现场监管发现问题线索的;
6.存在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相关问题被媒体曝光的;
7.企业存在整改问题需要现场核查的;
8.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
9.企业办理行政许可需开展现场核查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紧急情形需要进行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