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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 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8-15 来源: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老年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老年人高龄津贴工作机制,保障高龄老年人的基本 生活,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河南省重点民生实事工作方案 的通知》(豫办〔2019〕5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平顶山市重点民生实事工 作方案的通知》(平办〔2019〕4号)和《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 (豫民文〔2019〕109号)有关要求,结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实现人民幸福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不断 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高龄老 年人基本生活需求保障长效机制,完善我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提高高龄老年人生活质量,实现“老有 所养”和老人社会福利制度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性发展。

二、津贴发放对象、标准、办法

(一)发放对象。具有舞钢市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的所有老年人(不分城乡户口)。

(二)发放标准。2019年1月1日起,80至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90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 1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高龄津贴实行按季度发放。老年人由89周岁满90周 岁、由99周岁满100周岁时,及时变更发放档次,调整津贴标准。

(三)审批程序。按照个人申请、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公示审核、市民政部门审批的 程序进行。

1.个人申请:由高龄津贴享受人本人或赡养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按照要 求填写《舞钢市老年人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提交高龄津贴享受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 和复印件2份(用A4 纸复印)、近期1寸彩色照片2张。由赡养人代理申请的,需提供赡养人身份证原件 及复印件1份。

2.村(居)委会初审:所在村(居)委会收到申请后进行初审,入户调查核实后,签署初审意见, 上报至乡镇(街道)审核。

3.乡镇(街道)公示审核: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进行材料审查和核实,并在村(社区)张榜公 7日,签署审核意见后录入高龄老年人信息数据库,将《舞钢市老年人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及相关 材料报送至市民政部门。

4.市民政部门审批:市民政部门收到申请后,按要求进行审批,登记造册,及时发放高龄津贴。

(四)资金发放。老年人高龄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市民政部门负责开设专户并进行管理,专款 专用,市审计部门定期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审计,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工作透明  

(五)动态管理。1.村(居)委会每季度回访1次,了解老人健康状况和津贴领取情况,填写回访记 录,及时报送回访情况。各乡镇(街道)每季度组织1次全面核查,核查情况于下季度第2个月最后1周 前书面报送至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每季度组织1次对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的入户抽查。

2.高龄津贴享受人户籍迁移的,应于迁移之日起30日内到原户籍所在地办理高龄津贴变更手续,户 籍迁出当月的高龄津贴由迁出地发放,次月由迁入地发放。高龄津贴享受人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应到户 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备案,并保持定期联系。

3.高龄津贴享受人死亡的,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应及时上报乡镇(街道),各乡镇 (街道)每季度向市民政部门报送1次死亡人员名单市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办理高龄津贴注销 手续,并于享受人死亡次月起停发其高龄津贴。

4.高龄津贴应全额用于享受人本人,赡养人和其他人员不得占用和挪用。高龄津贴享受人死亡后, 其亲属不及时上报或故意隐瞒骗取高龄津贴的,由乡镇(街道)负责追回骗取资金并及时缴纳至市民政部门。同时,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