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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2024年城乡低保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8-15 来源: 浏览次数:

一、保障范围

 

    申请城乡低保,应具有我市户籍且在我市辖区长期居住,主要包含以下三种类型: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含非共同生活的具有赡(抚/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付的赡(抚/扶)养费)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2024年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分别为:645元/人/月、455元/人/月)的困难家庭。

 

    赡养费的计算:

 

    1.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等法律文书的,按照确定的金额计算,但义务人经强制执行没有履行能力的除外;

 

    2.没有法律文书的,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我市当年度低保标准2倍的,视为无赡(抚/扶)养能力,可以不计算赡(抚/扶)养费;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当赡(抚/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

 

    (二)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以及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三)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疫情、因学、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过大或者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口。

 

 

二、认定标准

 

    新申请或续保登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年度低保标准。

 

    (二)家庭人均拥有现金、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低于2倍年低保标准。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四)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五)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大型机械,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普通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六)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含)。

 

    (七)实际核算收入时,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不履行义务造成贫困的原则上不予保障(因重病、重残花费巨大导致家庭困难的除外)。

 

    (八)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

 

 

三、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低保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及相对应的佐证材料,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等。

 

    (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1.信息核对:乡镇政府委托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对其声明的家庭经济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2.入户调查:包村干部等乡镇工作人员在村委会的配合下(2人以上),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率要达到100%。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机制。

 

    3.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村(居)委会、社区或者单位走访了解其家庭经济、实际生活和从业状况等。

 

    4.信函索证:对于户籍地与长期居住地不在同一辖区的申请家庭,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三)评议公示:

 

    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包片领导、包村干部和村“三委”成员及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组成的低保民主评议工作组,根据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出具的核对报告和入户调查情况,对救助申请家庭困难程度进行民主评议,形成完整的评议报告;并将拟保障对象和拟保障类别、保障人口等评议结果张榜公示7个自然日,同时公布乡镇和市民政部门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四)审核确认: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低保对象的审核确认。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领导小组综合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抽查问题整改情况和市民政部门反馈问题线索的核查结果,对无异议的对象进行确认同意,并确定保障类别及及救助金额。

 

    (五)公告公示:

 

    将城乡低保对象进行长期固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致困原因、保障人口、保障类别等信息,以及市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举报电话。

 

    (六)抽查复核:

 

    市民政部门组织人员,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的城乡低保对象按照不低于30%进行抽查,对提请报备的涉及低保相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公职人员家庭享受低保的,100%进行复核。将抽查、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反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整改。

 

 

四、补贴标准

 

    (一)保障类别:

 

    城乡低保执行A、B、C三个保障类别。

 

    A类:属长期保障对象,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抚、扶养(赡养)人的“三无”、“四无”人员,接近“三无”、“四无”的老弱病残对象等;

 

    B类:属中长期保障对象,主要包括有大病、重病患者的低保家庭,有重度残疾人的低保家庭,子女正在上大学的低保家庭,子女未成年的单亲低保家庭,一户多残(多病)或老残一体的低保家庭,其他原因造成短期内生活状况难以有较大转变的低保家庭;

 

    C类:是除A、B类以外的其他低保对象。

 

    (二)补助金额:

 

    2024年7月份起,我市的城乡低保财政补助发放金额调整为:

 

    1.城市低保:A类470元/人/月,B类370元/人/月,C类290元/人/月。

 

    2.农村低保:A类385元/人/月,B类240元/人/月,C类205元/人/月;

 

    3.电费补贴:每户每月补贴5.6元电费。

 

 

    服务热线:0375-8207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