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舞钢市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3〕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保障我市建设用地需求,拟征收垭口街道石门郭村部分集体土地,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面积。
该项目拟征收地块位于垭口街道石门郭村,东至平顶山飞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至舞钢市铁山大道,西至石门郭村田西组土地,北至矿山。总面积1.5211公顷,农用地1.5211公顷(耕地0.7276公顷、林地0.7865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062公顷、草地0.0008公顷)。土地所有权人为垭口街道石门郭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批次拟征收土地拟用于住宅项目用地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情形。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执行,垭口街道石门郭村标准为91.5万元/公顷,共计139.1807万元。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2017〕33号)的规定执行。
(三)社保费用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标准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66万元/公顷,共计100.3926万元。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
舞钢市将征地补偿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拟征地总费用足额纳入保障范围,待省政府批准后,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139号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标准足额缴纳至舞钢市社保部门指定账户。待省政府批准后,将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五、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张贴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舞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垭口街道办事处依法办理补偿登记。
六、听证情况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对上述有关事项有异议或申请听证,请于本公告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舞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舞钢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组织听证。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垭口街道办事处和石门郭村及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特此公告。
2023年4月28日
(联系人:王立民 电话:0375—7267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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