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不思悔改 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舞钢市首例社区矫正人员被撤销缓刑收监服刑
为维护良好的社区矫正秩序,树立司法权威,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2020年12月25日,经舞钢市司法局提请,舞钢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一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熊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这是舞钢市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首例因社区矫正对象不遵守法律法规被依法提请撤销缓刑的典型案例。
社区矫正人员熊某于2017年6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舞钢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熊某入矫后,不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视法律为儿戏,多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多次与其谈心谈话,但熊某仍然我行我素,不配合监管。熊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三次警告。2020年9月以来,熊某又存在未经请假擅自外出、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等行为,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舞钢市司法局向舞钢市法院依法提请对熊某撤销缓刑,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舞钢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社区矫正人员熊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遵守规定,不服从监管,受到三次警告后仍未经请假擅自外出、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了对熊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裁定,对罪犯熊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在社区矫正期间,熊某不能深刻认识自己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不珍惜社区矫正机会,毫无悔过之心,屡次发生违法、违规的行为,最终将自己送进了高墙之内。通过收监执行的警示和威慑作用,达到了明显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