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智能问答 繁體版
本网站已支持IPV6
发文字号 舞政办〔2025〕8号 索引号 00wgs-00000-2025-00008 发布日期 2025-10-24 有效性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文号舞政办〔2025〕8号
索引号00wgs-00000-2025-00008
关键词
主题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有效性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 - 其他文件 - 市政府办文件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0-24 来源: 浏览次数: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

 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舞政办〔202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全面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8月26日    

 


 

全面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管理和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5〕2号)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25〕22号)精神,全面推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以下简称政府专职队)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力推进政府专职队建设发展,加快构建覆盖城乡、专业高效、规范有序的消防救援力量体系,全面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保障安全生产能力,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2025年底,城市建成区内的政府专职队布局满足遂行任务需要,乡镇政府专职队建设达到省定建设标准。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队伍建设

1.压实建队责任。明确政府专职队弥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数量不足、填补乡村专业消防救援力量空白的定位,优化城市消防保护圈,消除乡镇消防力量空白点,逐步织密农村防控网。各乡镇政府要按照规定建立乡镇政府专职队,加强城市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建设,配齐人员、装备,落实保障措施,确保消防救援力量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政策支持,合力做好政府专职队建设保障工作消防救援部门负责规划队伍建设,组织指导人员招录和管理训练,纳入统一调度指挥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消防救援部门结合实际研究明确经费保障标准,并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站建设用地规划和土地要素保障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并依法依规为政府专职消防员(以下简称专职消防员)落实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等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平顶山市有关规定做好相关表彰项目实施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烈士评定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申报烈士,落实抚恤待遇等;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建立消防公益性基金,健全相应制度机制;机构编制部门依法受理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政府专职队法人登记;教育部门负责为符合相应条件的专职消防员优先办理子女入学入托等;公安部门负责协助专职消防员优先办理落户、政治审查、出入境查询、无犯罪证明查询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专职消防员优先提供保障性住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建立工作机制,对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消防艇等免收公路、桥梁通行费;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为专职消防员开通绿色就医通道;税务部门负责对政府专职队新购消防车辆依法依规办理免税手续;工会负责将政府专职队纳入工会保障范围,享受工会福利待遇,并配合相关部门组织政府专职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按规定对优胜者予以表扬。

2.细化建队任务。2025年底前,各乡镇政府要完成乡镇政府专职队提质升级工作目标,将乡镇政府专职队建设纳入重点工作任务,并建立消防救援力量动态调整机制,国家和省、平顶山市相关标准要求发生变化或城乡发展布局调整时,要及时核定建队需求,优化消防救援力量布局。

3.规范建队验收。政府专职队的验收评估由平顶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验收评估结果报省消防救援总队备案,验收并评估合格后统一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体系,统一管理和指挥调度,规范建制称谓、库室场所设置、配套设施、服装标识等。政府专职队未完成验收前,仍由原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本实施方案印发前已建成的政府专职队要于2025年底前完成验收;后续新建的政府专职队在投入执勤前要按照规定程序报请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政府专职队,要限期整改,及时申请复验。对已经通过验收的政府专职队,不得擅自撤销、整合、变更;确需撤销、整合、变更的,须征求平顶山市消防救援部门意见,经平顶山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消防救援总队备案。

(二)加强管理教育

4.明确队伍属性。政府专职队是具有公益属性的消防组织,要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做到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政府专职队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5.明确人员身份。专职消防员是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消防安全巡查、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专业人员,宜单独编队、专职专用,实行劳动合同制,严禁采用劳务派遣用工,一般就近分配到其生活所在地工作。本实施方案印发前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专职消防员合同到期后,由市消防救援大队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专职消防员证件由消防救援部门统一发,人员离职后其证件统一收回。

6.明确管理体系。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政府专职队的建设、管理统一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体系,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城市建成区内政府专职队以及经平顶山市级验收评估合格的乡镇政府专职队,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管理

7.规范人员招录。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编制政府专职队新增用人计划,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后,采取公开招录方式组织实施。对特殊岗位,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招录条件。对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政府专职队,由市消防救援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配合组织实施。

8.规范岗位等级和职业资格。专职消防员实行岗位等级任期管理,其岗位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对应国家职业资格的相应等级。岗位等级内细化设档,并设置对应的薪酬待遇标准。本实施方案印发前已参加工作的专职消防员由市消防救援大队组织等级套改。

9.规范培训晋级。专职消防员实行入职、在岗和晋级培训,岗位等级逐级晋升,逢晋必考,任期内年度考核和晋级培训考核均应合格,参加省级及以上业务技能比武竞赛取得名次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优先晋级。支持专职消防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拓展其职业发展空间。晋级培训考核和等级晋升由市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实施,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省、平顶山市相关规定执行。

10.加强日常管理。市消防救援大队要指导政府专职队健全党、团和工会组织,加强对专职消防员的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制定并落实专职消防员定期考核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等级调整、工资档次调整、奖惩和劳动合同续订及解除的主要依据,并记入个人档案。将政府专职队及人员纳入政府和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消防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事迹特别突出的推荐参加国家、省级、市级等荣誉评选。专职消防员享受国家和省、平顶山市规定的婚假、孕产假、护理假,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并按规定执行消防救援部门制定的事假、病假规定及轮休、调休政策。

11.规范人员退出。专职消防员实行全程退出机制,年度考核或者晋级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专职消防员应退出。专职消防员连续工作满5年不满12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由市政府发放离队安置费;连续工作满12年及以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达到退休条件的,由市政府发放离队安置费或由市消防救援大队安排符合条件的专职消防员培训后转岗,其转岗政策可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策执行;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离队安置费标准由消防救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联合制定。对因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主动辞职的专职消防员,不予发放离队安置费。通过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并获得证书的专职消防员,在合同期满后,可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优先推荐从事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三)严格执勤训练

12.严格执勤备战。政府专职队实行队长负责制,每队配备队长1名、副队长1-2名。市消防救援大队根据辖区重点保卫对象和消防救援力量分布,划定政府专职队执勤责任辖区。加强对政府专职队的业务指导,督促落实24小时驻勤备战制度,健全值班备勤、装备管理、勤务交接、战备检查、预案编制和修订、执勤备战基础资料管理等规定,加强日常训练演练和灭火救援准备,严格落实安全事故防范工作措施,保持良好备战状态。加强政府专职队装备配备,出现损耗应及时采购补充。

13.严格防消联勤。城市建成区内的政府专职队,由市消防救援大队统一组织开展防消联勤工作;乡镇政府专职队由乡镇政府统一组织参与消防安全巡查、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对排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应及时向所在乡镇消防安全服务中心移交。政府专职队要定期向社会公众开放消防站,接受社会单位预约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指导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按照“有火必训”要求实施火灾现场警示教育。政府专职队要协助做好火灾现场保护,配合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14.严格业务训练。将政府专职队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训练演练体系,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监督业务训练计划制定和落实,分级开展比武、考核等活动。定期组织专职消防员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跟班轮训。积极组织政府专职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支持与高校、企业等单位建立人员共育共享机制,加强政府专职队复合型人才培养。

15.严格调度指挥。政府专职队统一建设与消防救援部门联动的接处警系统、营区监控、视频会议等通信系统,纳入“119”调度指挥体系,接受消防救援部门调度。政府专职队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共同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挥员组织指挥。

(四)强化综合保障

16.加强经费保障。政府专职队经费由市财政保障并负责管理,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队伍经费管理办法。对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政府专职队的经费,市政府将其纳入消防救援部门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分开核算,专款专用;通过消防救援部门预算经费建设、购置的由政府专职队使用的基础设施、车辆装备等各类资产,由消防救援部门按照中央行政单位资产管理规定统一登记管理,按程序做好资产配置、处置等工作。

17.落实薪酬标准。专职消防员整体工资水平按照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执行,结合消防救援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职业特点,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资级别构成,设置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薪酬待遇,其中执勤补贴和现场救援补贴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资政策相关规定执行,具体项目和标准由消防救援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确定后报市政府审定。

18.强化社会保险和职业健康保障。市消防救援大队要为专职消防员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含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灭火救援和训练演练工作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按政策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专职消防员发放住房补贴;组织专职消防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专职消防员,其医疗保障可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策执行,所需经费纳入消防救援部门财政预算。

19.健全职业保障机制。专职消防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以在工作地落户,工作调动时户口可以随迁。在职专职消防员本人凭有效证件,在车站、机场、码头、医院等场所优先购票、通行、挂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当地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同等优待政策。烈士、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和入职满3年的专职消防员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优先安排到普惠性幼儿园、公办小学初中就读。入职满5年的专职消防员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城市消防救援站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的情况下,可配套建设供专职消防员使用的备勤公寓,以方便值班备勤。

20.落实伤亡抚恤待遇。专职消防员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对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对烈士及因公牺牲的专职消防员,落实抚恤优待政策。鼓励建立公益性基金,对因工伤残、牺牲和被评为烈士的专职消防员给予经济补助。

21.落实车辆交通保障。消防车、消防艇等执行火灾扑救或应急救援任务时,免收通行费、泊车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的消防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对乡镇政府专职队建设负总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内乡镇政府专职队建设发展工作,把乡镇政府专职队建设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建设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困难问题,推动乡镇政府专职队健康发展。

(二)分解目标任务。各乡镇政府要依据国家标准,2025年底前完成乡镇政府专职队达标验收;各部门要按照职责任务清单、协调配合,一体推进,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确保政府专职队建设发展取得实效。

(三)强化督导考核。将政府专职队建设发展成效纳入政务督查和消防工作考核,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高质量完成建队、验收、评估任务的乡镇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队伍建设发展缓慢的乡镇,由有关部门开展督导帮扶;对未完成工作目标的乡镇严肃批评。

 

附件:2025年需提质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清单

 

 

附  件2025年需提质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清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