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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索引号 00wgs-00000-2024-00014 发文日期 2024-07-02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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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政办〔2024〕11号-关于印发舞钢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02 来源: 浏览次数:

 

舞政办〔2024〕11号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舞钢市银行业金融机构

考核激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舞钢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已经2024年4月25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7月2日        


 

舞钢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好支持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持续加大信贷投入,建立政银企互利共赢的长效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舞钢市域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舞钢监管支局组成考核小组,按年度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指标体系

 

第四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由于采取权重加分,实际得分可能高于100分)。

1.支持市属功能性国有企业融资情况(35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支持市属功能性国有企业新增表内贷款第一名为基数,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表内贷款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的80%(28分),即为该机构贷款新增额得分(无新增或负增长的该项得分为0);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支持市属功能性国有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第一名为基数,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的20%(7分),即为该机构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得分(无新增或负增长的该项得分为0);贷款新增额和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得分之和即为该机构此项最终得分。

2.市定指导性目标任务(15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完成我市下达的贷款增额目标为考核依据,完成目标的15每高于目标1个百分点加0.1分,最高加5于目标1个百分点0.5分,完为止

3.新增表内贷款(10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新增表内贷款增量第一名为基数,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表内贷款增量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的50%(5分),即为该机构新增表内贷款增量得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新增表内贷款增速第一名为基数,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表内贷款增速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的50%(5分),即为该机构新增表内贷款增速得分;新增表内贷款增量和新增表内贷款增速得分之和即为该机构此项最终得分。

4.信用贷款(10分)。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信用贷款增量第一名为基数,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贷款增量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的50%(5分),即为该机构信用贷款增量得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信用贷款增速第一名为基数,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贷款增速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的50%(5分),即为该机构信用贷款增速得分;信用贷款增量和信用贷款增速得分之和为该机构此项最终得分。

5.新增普惠小微企业贷款(10分)。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新增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量第一名为基数,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的50%(5分),即为该机构新增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得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新增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速第一名为基数,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的50%(5分),即为该机构新增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得分;新增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和新增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得分之和为该机构此项最终得分。

6.纳税情况(5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在我市纳税规模第一名计5分,每递减一个名次1分,减完为止。

7.中长期贷款(5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新增中长期贷款第一名计5分,每递减一个名次1分,减完为止。

8.银税合作小微企业贷款余额(5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银税合作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第一名计5分,每递减一个名次1分,减完为止。

9.其他情况(5分)。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地方债务(含企业欠款)风险化解、政银企对接、营商环境评价、工作信息数据报送和创新融资模式为重点项目(企业)纾困等工作情况。

第五条  以上各项指标得分之和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

最终得分,得分相同的,新增贷款多的排名在前。

第六条  考核数据以人行平顶山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舞钢监管支局统计数据为依据。年内完成当年贷款增额目标任务发生重大违法经营案件的,以及发生挤兑事件、引发系统风险、影响金融稳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取消参评资格。

 

第三章  表彰与奖励

 

  表彰奖励项目

1.根据考评结果,对排名前三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市政府审定,授予第一名“支持舞钢市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单位”,授予第二名、第三名“支持舞钢市经济发展贡献单位”。

2.对完成市政府下达新增贷款目标任务但未获得“支持舞钢市经济发展贡献单位”的行业金融机构,经市政府审定,授予“支持舞钢市经济发展先进单位”。

3.依据当年全市新增表内贷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市政府办公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舞钢监管支局以及完成地方债务(含企业欠款)风险化解等市委、市政府交办急难险重任务,融资成效特别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考核小组研究确定后择优授予“金融工作特别贡献”奖。

4.如同时满足不同奖项获奖条件,按最高奖项奖励。

5.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原则上每年预算总额度不低于80万元,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发放。市政府办公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舞钢监管支局获得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补充单位工作经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有关负责人及有功人员或对其进行奖励性培训。

6.考核结果作为动态调整政府性资金存放和公共资源分配的重要依据。由相应政府性资金管理部门把可调整和分配的政府性资金和公共资源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结果前三名(含获金融工作特别贡献奖)进行调存和分配,调存和分配工作应于市政府考核奖励通报印发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八条  对获奖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人,由市政府依法依规给予记功、嘉奖等奖励表彰;对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倒数第一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市政府向其上级行(社)发函,提出约谈、限期整改、调离主要负责人等意见建议。

 

第四章    

 

第九条  对当年新引进开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暂不纳入该年度考核范围。

第十条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如遇政策性因素等特殊情况,严重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值的,由考核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舞钢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舞政〔2013〕20号)同时废止。



舞政办〔2024〕11号-关于印发舞钢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的通知.doc.pdf


政策解读文字解读《舞钢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