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舞政办〔2023〕25号 | 索引号 | 00wgs-00000-2023-00025 | 发文日期 | 2023-10-30 | 有效性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3-10-30 | 服务对象 |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舞钢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舞政办〔2023〕25号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舞钢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舞钢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8月10日
舞钢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3〕9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23〕1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全面推进排污口排查整治为抓手,强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工作,明确排污口排查、整治、监管责任主体,建立排污口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工作机制,有效管控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水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提高水环境质量,为高质量完成平顶山市“十四五”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提供有力支持。
二、工作目标
2023年11月底前,完成全市主要河流及重点湖库入河排污口排查、80%以上溯源和30%以上整治任务。2024年11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市主要河流及重点湖库排污口溯源,完成70%以上整治任务。2025年11月底前,完成全市所有入河排污口排查,基本完成全市主要河流及重点湖库排污口整治任务,建成科学、高效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排查溯源。
1.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原则,充分利用各部门现有资料,采取多种手段,深入推进排污口排查工作,全面摸清排污口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生态环境局舞钢分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2.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各类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集中攻坚工作。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河湖长年度重点任务和年度考核。各乡镇(街道)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针对排查出的入河排污口逐一明确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切实做到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明确、范围全覆盖。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入河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所属乡镇(街道)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入河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以及维护管理等后续各项监管工作。(生态环境局舞钢分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分类整治。
1.明确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具体措施、时间节点、责任主体等,并建立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入河排污口清单。根据实际情况,分门别类、统筹兼顾、稳妥有序推进整治工作。对问题简单、能立行立改的,可在排查或溯源阶段直接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整治;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要统筹有序开展整治,严防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可合理设置过渡期。入河排污口整治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排查出的入河沟渠及其他排口,由乡镇(街道)结合黑臭水体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及河湖生态修复等统筹开展整治。(生态环境局舞钢分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科学规范推进整治。
(1)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入河排污口,依法采取责令拆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同时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2)清理合并一批。对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依法依规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对经开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要尽可能清理合并,企业处理达标后的污水排入经开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后排放;经开区外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排污口,确需设置两个以上排污口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单位应在排污许可证中注明,并完善排污口设置审核手续。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应充分资源化利用,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不得直接排放,确需排放的依法依规办理排污许可证,规范设置排污口。对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各乡镇(街道)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
(3)规范整治一批。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入河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河排污口的,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入河排污口和排污管线,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入河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生态环境局舞钢分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格监管
(一)规范设置审批。
1.严格排污口设置。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入河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工矿企业、经开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要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生态环境局舞钢分局、市水利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审批管理。全面落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关规定,明确排污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事项;涉及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等因素的排污口设置审核,要征求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局舞钢分局、市水利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日常监督与执法监管。
1.履行治污主体责任。对已经存在的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要对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一口一策”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责任人、完成时限等内容。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依法落实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各项法定要求,建立健全监测、运维等相关管理台账,并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
2.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各乡镇(街道)负总责,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管,水利等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入河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部门负责根据河道及岸线管理保护要求指导排污口设置;城管部门负责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公路(服务区)、码头排污口排查整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大中型灌区排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要充分发挥河长制作用,强化入河排污口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开展监督性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适当加大监测频次。
3.严格环境执法。市政府将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充分发挥河湖长制、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以及地方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机制作用,统筹推进相关工作。通过制定年度计划,定期开展自查。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开展常态化现场核查,重点核查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审批备案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通道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三)加强信息备案与共享。依托全国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动态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生态环境、水利部门要加强信息资源共享,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入河排污口监督联动管理工作机制。市政府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等工作。各乡镇(街道)于每年1月5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舞钢分局报送上年度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二)严格考核问责。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加强公众监督。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督促排污口责任主体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要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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