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舞政〔2023〕26号 | 索引号 | 00wgs-00000-2024-00001 | 发文日期 | 2024-01-17 | 有效性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4-01-17 | 服务对象 |
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舞钢市见义勇为性质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舞钢市见义勇为性质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2月6日
舞钢市见义勇为性质人员奖励和
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决定(草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性质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表彰的对象为《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所规定的具有见义勇为性质确认条件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表彰奖励。
(一)制止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制止正在实施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主动抓获或者协助有关国家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罪犯,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在救人、抢险、救灾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五)其他具有见义勇为性质行为的。
第三条 见义勇为性质行为行为人、见义勇为性质行为行为人近亲属、受益人、目击者、知情的见义勇为性质行为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行为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均应当主动举荐见义勇为性质人员。
第四条 受理单位为事件发生地见义勇为工作站(派出所)、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条 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证明材料后,对见义勇为性质进行调查并报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评定或备案。
市政府授权市见义勇为协会按照规定对见义勇为性质行为人员给予下列奖励:
对确认见义勇为性质行为的人员(群体)在本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授予“舞钢市见义勇为先锋”荣誉称号,一次性给予5000元以上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在本市范围内有一定影响的,授予“舞钢市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一次性给予3000元以上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在本市范围内内有一般影响的,授予“舞钢市见义勇为志士”荣誉称号,一次性给予1000元以上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六条 本办法对见义勇为性质行为的确认以及对见义勇为性质行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未做规定的,适用《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以及《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决定》办理。
第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两年,自印发之日施行,由政府授权市见义勇为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