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公示
舞钢市铁山街道综合执法队 案 卷 | |||
案号 |
| ||
案件名称 |
| ||
案发地点 |
| ||
处理结果 |
| ||
承办人 |
| ||
立案日期 | 年 月 日 | 保管期限 | 永久 |
结案日期 | 年 月 日 | 归档号 | BCGZ/2021/ / |
本卷共 件 页 |
全宗号 | 目录号 | 案卷号 |
|
|
|
卷内文件目录
序号 | 题名 | 文号 | 日期 | 页码 | 备注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
|
|
6 |
|
|
|
|
|
7 |
|
|
|
|
|
8 |
|
|
|
|
|
9 |
|
|
|
|
|
10 |
|
|
|
|
|
11 |
|
|
|
|
|
12 |
|
|
|
|
|
13 |
|
|
|
|
|
14 |
|
|
|
|
|
15 |
|
|
|
|
|
16 |
|
|
|
|
|
17 |
|
|
|
|
|
18 |
|
|
|
|
|
19 |
|
|
|
|
|
20 |
|
|
|
|
|
21 |
|
|
|
|
|
22 |
|
|
|
|
|
23 |
|
|
|
|
|
24 |
|
|
|
|
|
25 |
|
|
|
|
|
26 |
|
|
|
|
|
27 |
|
|
|
|
|
28 |
|
|
|
|
|
29 |
|
|
|
|
|
30 |
|
|
|
|
|
31 |
|
|
|
|
|
32 |
|
|
|
|
|
33 |
|
|
|
|
|
34 |
|
|
|
|
|
舞钢市铁山街道综合执法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舞铁综罚决字〔2021〕第 号
当事人: 。
你(单位)于 (时间) 实施了 的行为,涉
嫌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
。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证明 ;
证据二: ,证明 ;
……
年 月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文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你(单位)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你(单位)辩称, 。
本机关认为, (采纳或不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
,
故你(单位)的上述
意见,本机关予以(未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的行为,违反了____________ ____的规定,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_________ __的规定,应当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 ___。
鉴于当事人 (自由裁量的情节与理由、危害程度、主观过错)
,
根据 的
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账号: )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舞钢市人民政府或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舞钢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舞钢市铁山街道综合执法队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舞钢市铁山街道综合执法队
检 查 记 录
检查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 ||||
检查方式 |
| ||||
检查人员 |
| 执法证件号 |
| ||
检查人员 |
| 执法证件号 |
| ||
检查对象 | 个 人 | 姓名 |
| 出生年月 |
|
性别 |
| 联系电话 |
| ||
身份证或其他 有效证件号码 |
| ||||
住址 |
| ||||
工作单位 |
| ||||
个 体 工 商 户 | 字号 |
| |||
经营场所 |
| ||||
经营者 | 姓名 |
| |||
性别 |
| ||||
出生年月 |
| ||||
联系电话 |
| ||||
身份证或其他 有效证件号码 |
| ||||
住址 |
|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 职务 |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联系电话 |
| ||
住所 |
| ||||
检查情况摘要:
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
负责人 意 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图
舞钢市铁山街道综合执法队
立 案 通 知 书
舞铁综立通字〔2021〕第 号
:
你(单位)涉嫌实施的 行为,本机关已依法予以立案,并将开展进一步调查。调查终结后,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义务如实回答本机关的询问,并协助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在本机关调查期间,你(单位)可以陈述事实、理由,提交相应证据。本机关将对你(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复核;你(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本机关将予以采纳。
舞钢市铁山街道综合执法队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舞钢市铁山街道综合执法队
立 案 审 批 表
舞铁综立字〔2021 〕第 号
案件来源 | □投诉、举报 □检查发现 □媒体披露 □部门移送 □上级交办 □其它: | ||||
案 由 |
| ||||
案发地 |
| ||||
当 事 人 |
个 人 | 姓名 |
| 出生年月 |
|
性别 |
| 联系电话 |
| ||
身份证或其他 有效证件号码 |
| ||||
住址 |
| ||||
工作单位 |
| ||||
个 体 工 商 户 | 字号 |
| |||
经营场所 |
| ||||
经营者 | 姓名 |
| |||
性别 |
| ||||
出生年月 |
| ||||
联系电话 |
| ||||
身份证或其他 有效证件号码 |
| ||||
住址 |
|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 职务 |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联系电话 |
| ||
住所 |
|
案件简要 情 况 |
|
承 办 人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承办机构 负责人 审核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行政机关 负 责 人 审批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舞钢市铁山街道综合执法队
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由 |
| 立案号 | 舞铁综立通字〔2021〕第 号 |
当事人填 写送达地 址确认书 的告知事 项 |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文书,保证执法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 2.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本案各个行政执法阶段,包括调查、处理、执行; 3.处理期间如果送达地址变更,应当及时告知。 4.如果提供的地址不准确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执法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 ||
当事人提 供自己的 送达地址 | 本人确认下列地址为送达地址: 地址:
收件人(代收人):
电话(手机):
邮编: | ||
当事人对 自己送达 地址的确 认 | 我已经阅读了(听明白)上述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的。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年 月 日 | ||
行政执法 人员签名 |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
备注 |
|
舞钢市铁山街道综合执法队
送 达 回 证
送达机关盖章:
送达文书名称 | 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
送达文书文号 | 舞铁综责停(改)通字 〔2021〕第专 号 |
受 送 达 人 |
|
送 达 时 间 | 年 月 日 |
送 达 地 点 |
|
送 达 方 式 | 直接送达 |
受 送 达 人 签名或盖章 | 年 月 日 |
代收人签名或盖 章及代收原因 | (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 年 月 日 |
现场见证人签名 | 年 月 日 |
送达人签名 | 年 月 日 |
备 注 |
|
调查(询问)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调查(询问)事由:
调查(询问)人: 执法证件号:
执法证件号:
记 录 人: 执法证件号:
翻译人员:
被调查(询问)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国籍: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电话: 与本案关系: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
工作单位或住址:
告知:我们是 的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
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进行调查。行政执法人员少于 2 人或身份与执法证件不符的,你有权拒绝调查询问;在接受调查(询问)之前,你有申请我们回避的权利;在调查(询问)过程中,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你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并协助调查,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你是否听清楚了?
答:听清楚了。
问:你是否申请回避?
答:
(采用一问一答方式进行)
被调查(询问)人签名: 年 月 日
调查(询问)人签名: 年 月 日
翻译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第 页 共 页
(笔录续页)
(笔录正文结束后应当写明“以下笔录无正文”。)
问:你是否有阅读能力,若阅读有困难,我们可以读给你听。请你仔细核对以上笔录,若笔录有误请指出来,我们将给予更正,若笔录与你说的一致,请你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按手印确认。
答:(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应当注明“笔录上述内容已阅,记录与我说的相符。”或“以上笔录记载与本人口述无误”。)
被调查(询问)人签名: 年 月 日
调查(询问)人签名: 年 月 日
翻译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第 页 共 页
舞钢市铁山街道综合执法队
调查(询问)通知书
舞铁综调(询)通字〔 〕第 号
:
关于 的一案,本机关已予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义务如实回答本机关的询问,并协助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或检查,不得阻挠。
现通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到 接受调查(询问),并携带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
1.被调查(询问)人是自然人的,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被调查(询问)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的,携带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身份证明,委托他人接受询问的,还应当携带受托人身份证原
件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二、其他:
舞钢市铁山街道综合执法队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舞钢市铁山街道综合执法队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
舞铁综登存处通字〔 〕第 号
(自然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向你(单位)作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文号),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名称) 等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载明的物品作如下处理:□解除(于 (时间)前到(地点) 取回,逾期未取回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置) □检验或鉴定 □移送 □其他_________。
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清单
编号 | 名 称 | 数量/单位 | 规 格 | 型 号 |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舞钢市铁山街道综合执法队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舞钢市铁山街道综合执法队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舞铁综登存通字〔2021 〕第 号
:
因你(单位)于2021年 月 日 时 分在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兜售物品 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的规定。为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保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此期间,不得损毁、销毁或转移证据。本机关将在 7 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编号 | 名 称 | 数量/单位 | 规 格 | 型 号 |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舞钢市铁山街道综合执法队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舞钢市铁山街道综合执法队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勘验(检查)地点: 天气: 勘验(检查)人: 执法证件号:
执法证件号:
记 录 人: 执法证件号:
被勘验(检查)人姓名或名称 :
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址或住所: 联系电话:
现场负责人: 身份证号:
职务: 本案关系:
现场见证人:
表明身份及告知记录:我们是 的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现依法进行现场勘验(检查)。你(单位)享有以下权利:行政执法人员少于 2 人或者所出示的执法证件与其身份不符的,有权拒绝调查;依法享有申请回避以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同时,你(单位)具有协助行政执法机关检查的义务。
经过现场勘验(检查),事项及结果记录如下:
被勘验(检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勘验(检查)人签名: 、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现场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第 页 共 页
被勘验(检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勘验(检查)人签名: 、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现场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第 页 共 页
现 场 示 意(勘 验)图
|
绘制内容: |
绘制日期: 制作人: |
当 事 人: 日 期: |
见 证 人: 日 期: |
勘 验 人: 日 期: |
当事人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
现场照片及说明
(照片粘贴处) |
照片内容: |
拍摄地点: 拍 摄 人: |
拍摄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制 作 人: |
当 事 人: |
见 证 人: |
行政执法人员: 执法证件号:
行政执法人员: 执法证件号: |
当事人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
备 注: |
舞钢市铁山街道综合执法队
现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天气:
地点:
案由:
行政执法人员: 执法证件号:
执法证件号:
记 录 人: 执法证件号:
当 事 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现场见证人:
告知:我们是舞钢市铁山街道综合执法队的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因
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作为本案证据的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上述事项,听明白了吗?
当事人:听明白了。
告知:现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物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请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予以配合。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现场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第 页 共 页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现场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第 页 共 页
舞钢市铁山街道综合执法队
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舞铁综责停(改)通字 〔2021〕第 号
:
因你(单位)涉嫌 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具体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
3.☑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1年 月 日前改正。具体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限你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逾期未自行拆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市人民政府依法责成有关部门对上述违法建设予以强制拆除,一切损失由你(单位)自行承担。
舞钢市铁山街道综合执法队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舞钢市铁山街道综合执法队
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当 事 人 |
|
复查时间 |
|
复查地点 |
|
现场复查情况: | |
现 场 复 查 照 片 |
|
当 事 人签名: | |
现场见证人签名 | |
行政执法人员: 执法证件号:
行政执法人员: 执法证件号: | |
备 注 |
|
舞钢市铁山街道综合执法队
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
收集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收集地点 |
| ||
收集方式 | □现场拍摄 □网络下载 □举报人提供 □媒体图片 □其他部门移送 □其他方式 | ||
收集人员 姓名 |
| 收集人员 身份 | □行政执法人员 □其他人员: |
照片、图片粘贴(打印)处: | |||
证明内容: | |||
照片、图片粘贴(打印)处 | |||
证明内容: |
舞钢市铁山街道综合执法队
案件调查终结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
立案案号 |
| 案 由 |
| ||
案件来源 |
| 立案时间 |
| ||
案发地点 |
| 调查人 |
| ||
当 事 人 |
个 人 | 姓名 |
| 出生年月 |
|
性别 |
| 联系电话 |
| ||
身份证或其他 有效证件号码 |
| ||||
住址 |
| ||||
工作单位 |
| ||||
个 体 工 商 户 | 字号 |
| |||
经营场所 |
| ||||
经营者 | 姓名 |
| |||
性别 |
| ||||
出生年月 |
| ||||
联系电话 |
| ||||
身份证或其他 有效证件号码 |
| ||||
住址 |
|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 职务 |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联系电话 |
| ||
住所 |
|
违法事实 及证据 |
|
当事人意见 |
|
处罚依据 |
|
承办人 处理意见 及理由 |
签名: 年 月 日 |
承办机构 负责人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行政机关 负责人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舞钢市铁山街道综合执法队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舞铁综罚先告字〔 〕第 号
当事人: 。
根据 的规定,本机关
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涉嫌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 (涉嫌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根据
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 3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
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舞钢市铁山街道综合执法队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舞钢市铁山街道综合执法队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舞铁综罚听告字〔 〕第 号
当事人: 。
根据 的规定,本
机关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涉嫌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涉嫌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根据
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 3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 3 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单位)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 3 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舞钢市铁山街道综合执法队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舞钢市铁山街道综合执法队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立案案号 |
| 立案时间 |
| ||
案 由 |
| ||||
案发地点 |
| ||||
当 事 人 |
个 人 | 姓名 |
| 出生年月 |
|
性别 |
| 联系电话 |
| ||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 ||||
住址 |
| ||||
工作单位 |
| ||||
个 体 工 商 户 | 字号 |
| |||
经营场所 |
| ||||
经营者 | 姓名 |
| |||
性别 |
| ||||
出生年月 |
| ||||
联系电话 |
| ||||
身份证或 其他有效 证件号码 |
| ||||
住址 |
|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 职务 |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联系电话 |
| ||
住所 |
|
具体违法事实
|
|
相关证据 |
|
履行告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
|
处罚依据 |
|
承办人 处理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承办机构 负责人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法制部门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行政机关 负责人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舞钢市铁山街道综合执法队
案件结案报告
当 事 人 |
个 人
| 姓名 |
| 出生年月 |
| |
性别 |
| 联系电话 |
| |||
身份证或其他 有效证件号码 |
| |||||
住址 |
| |||||
工作单位 |
| |||||
个 体 工 商 户 | 字号 |
| ||||
经营场所 |
| |||||
经营者
| 姓名 |
| ||||
性别 |
| |||||
出生年月 |
| |||||
联系电话 |
| |||||
身份证或其他 有效证件号码 |
| |||||
住址 |
|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 职务 |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联系电话 |
| |||
住所 |
| |||||
案由 |
| 案发时间 |
|
| ||
案件来源 | □投诉、举报□检查发现□媒体披露□部门移送 □其它 | |||||
行政处理 文书文号 |
| 送达时间 |
| 结案日期 |
|
案 件 简 要 情 况 |
|
执 行 方 式 |
□自动履行 □复议结案 □诉讼结案 □强制执行 □
|
执 行 结 果 |
|
承办人 结案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承办机构 负责人 审核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行政机关 负 责 人 审批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备注 |
|
上一篇:行政许可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