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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集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公示

发布日期:2021-12-06 来源: 浏览次数:

  尹集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公示

  第一条  为保障本乡镇执法部门依法、适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乡镇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制度;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遵循以下原则:

  (一)裁量权法定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对法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和量化,但不得新设自由裁量权或变更自由裁量权内容。

  (二)裁量结果适当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结果应当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裁量结果明显不适当的,有权机关应当及时纠正。

  第五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包括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处罚结果等予以细化、量化,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本乡镇可结合本区域执法实际,对制定公布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进行进一步细化、量化,报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应当包括处罚依据、违法行为和处罚标准3个方面,同时根据违法行为设定裁量因素,考虑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等情形,将处罚幅度划分为若干阶次,每项行政处罚权的裁量阶次应不少于3个。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对前款第(一)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对前款第(二)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对前款第(三)项情形,应予以告诫,并登记违法行为。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从轻处罚可以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属于特别严重档次的,可以按照严重或者一般档次进行处罚;

  (二)属于严重档次的,可以按照一般或者轻微档次进行处罚;

  (三)属于一般档次的,可以按照轻微档次进行处罚;

  (四)属于轻微档次的,可以按照法律责任的低限进行处罚。

  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的,可以在法律责任低限以下确定处罚结果。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不听执法人员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五)不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或者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六)被媒体曝光,社会影响强烈的;

  (六)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抗拒执法的;

  (七)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九)在发生突发自然灾害、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二条  从重处罚可以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属于轻微档次的,可以按照一般档次进行处罚;

  (二)属于一般档次的,可以按照严重档次进行处罚;

  (三)属于严重档次的,可以按照特别严重档次进行处罚;

  (四)属于特别严重档次的,可以按照法律责任上限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执法部门应当采取制作文书、录音、拍照、摄像等多种方式,全过程记录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程,确保自由裁量权行使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   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由本单位法制审核人员对案件的事实、证据、依据、行政裁量等进行审查,并依法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执法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卷中要体现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情况,应在调查终结报告、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进行表述,最大限度地详细引用。

  第十六条  实行回避制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明确回避的适用范围和违反回避制度的法律后果,完善回避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十七条  实行说明理由制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将对当事人书面说明其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作出行政行为的理由。

  第十八条  实行公开制度。行政裁量权标准的内容、理由、法律依据和结果等应依法向社会进行公开,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实行重大裁量事项集体讨论制度。对拟作出不予处罚、按照处罚上限或下限进行处罚决定,或者其他重大、复杂和疑难案件,应当集体讨论作出处理决定,并将讨论决定载入行政案卷。

  第二十条  实行执法责任制度。本乡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负责。对不当行使或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部门和相关行政执法人员,有权机关予以纠正后,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实行适时评估修订制度。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改变,或者实施行政行为时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应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适时进行评估、修订、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