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岗位职责清单
舞钢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措施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查封、扣押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活动的物品、经营场所 |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法人组织,单位及个人 | 舞钢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
| 告知 | 1、告知责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
|
| 保留 |
决定 | 2、决定责任: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查封、扣押决定。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由文化市场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
| ||||||||||
事后监管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
| ||||||||||
|
|
|
|
| ||||||||||
服务电话:0375-8126611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8139115 | ||||||||||||||
受理地点:舞钢市温州路与铁山大道交叉口文化大楼八楼 |
舞钢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执行类)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2 | 加处罚款 (执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 单位和个人 | 舞钢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
| 催告 | 1、催告责任: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以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
|
| 保留 |
决定 | 2、决定责任: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依法作出决定。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
| ||||||||||
执行 | 3、执行责任: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
| ||||||||||
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或日常监管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手段加强事后监管,防止类似违法行为发生。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
|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
|
| ||||||||||
服务电话:0375-8126611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8139115 | ||||||||||||||
受理地点:舞钢市温州路与铁山大道交叉口文化大楼八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