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舞钢市商务领域轻微违法 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
关于印发《舞钢市商务领域轻微违法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有关部门:
为深化“放管服效”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河南省商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商务领域轻微违法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精神,结合县级商务局行政执法职权制定了《舞钢市商务领域轻微违法免予处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舞钢市商务领域轻微违法免予处罚清单
舞钢市商务局
2023年4月7日
附件:
舞钢市商务领域轻微违法免予处罚清单(共9 项)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予处罚情形 | 备注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经销商应当在经 | ||||
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
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 | 1.初次违法; | |||
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 2.未对消费者权益造成 | |||
1 | 经销商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 收取额外费用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 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 | 损害; 3.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 | |
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 | 关责令(限期)改正限 | |||
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 | 期内改正,并签署承诺 | |||
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 3 万元以下罚款。 | 书。 |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经销商出售未 | ||||
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 | ||||
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
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 | 1.初次违法; | |||
2 | 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 担相关责任的主体。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 | 2. 消费者未发生实际购买; 3. 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 关责令(限期)改正限 | |
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 | 期内改正,并签署承诺 | |||
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 | 书。 | |||
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 | ||||
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 3 万元以下罚款。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供应商、经销商 | ||||
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 | ||||
3 |
供应商、经销商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 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 务。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 未对消费者权益产生损害的; 3. 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并签署承诺书。 | |
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 | ||||
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 3 万元以下罚款。 |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经销商、 | ||||
4 |
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不如实标明原厂配 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不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 | 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 消费者未发生实际购买; 3. 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并签署承诺书。 | |
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 3 万元以下罚款。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不得限 | ||||
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 | ||||
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
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 | 1.初次违法; | |||
供应商违规限制配件生产商销 | 外。供应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或者停止销 | 2.未对经销商权益产生 | ||
5 | 售对象,不及时公布停产停售 车型,不能保证其后 10 年配件 | 售的车型,并保证其后至少 10 年的配件供应以及 相应的售后服务。 | 损害的; 3.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 | |
供应及相应售后服务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 | 关责令(限期)改正限 | ||
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 | 期内改正,并签署承诺 | |||
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 | 书。 | |||
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 | ||||
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 3 万元以下罚款。 |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经销商 | ||||
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的,应当将客户、车辆资料 | ||||
和维修历史记录在授权合同终止后 30 日内移交 | ||||
给供应商,不得实施有损于供应商品牌形象的行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
为;家用汽车产品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时, | 1.初次违法; | |||
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在供应商的配合下变更承 | 2.未对供应商、消费者 | |||
6 | 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后 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 | 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供应商、承担“三包” 责任的经销商应当保证为消费者继续提供相应的 | 权益产生损害的; 3.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 | |
售后服务。 | 关责令(限期)改正限 |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 | 期内改正,并签署承诺 | |||
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 | 书。 | |||
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 | ||||
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 | ||||
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 3 万元以下罚款。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可以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 未对经销商权益产生损害的; 3. 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并签署承诺书。 | |||
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满 | ||||
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 | ||||
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一)要求同时具备销 | ||||
7 | 供应商对经销商实施法规列举的违法行为 | 售、售后服务等功能;……(九)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 | ||
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 | ||||
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 | ||||
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 | ||||
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 3 万元以下罚款。 |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制定或 | ||||
实施营销奖励等商务政策应当遵循公平、公正、 | ||||
透明的原则。供应商应当向经销商明确商务政策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
的主要内容,对于临时性商务政策,应当提前以 | 1.初次违法; | |||
双方约定的方式告知;对于被解除授权的经销商, | 2.未对经销商权益产生 | |||
8 | 供应商制定或实施营销奖励等 商务政策中的违法行为 | 应当维护经销商在授权期间应有的权益,不得拒 绝或延迟支付销售返利。 | 损害的; 3.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 |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 | 关责令(限期)改正限 | |||
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 | 期内改正,并签署承诺 | |||
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 | 书。 | |||
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 | ||||
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 3 万元以下罚款。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除双方合同另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 销售额不满 50 万元; 3. 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并签署承诺书。 | |||
有约定外, 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 | ||||
9 | 双方没有约定情况下,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 | 不得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