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23-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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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书文号 | 处罚类别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机关 | 数据来源单位 | 公开范围 |
平舞卫公罚﹝2023﹞3号 | 警告;罚款 | 刘小藏没有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刘小藏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做美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刘小藏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毛巾、床单等进行卫生检测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刘小藏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毛巾、床单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八十三【一】及八十三【二】的相关规定。 | 刘小藏 | 自然人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9800元整 | 0.98 | 0 | 舞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舞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社会公开 |
平舞卫公罚﹝2023﹞2号 | 警告;罚款 | 舞钢市天舟每购商贸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鞋业卖场区两名从业人员未获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卖鞋工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八十三【二】的相关规定。 | 舞钢市天舟每购商贸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200元整 | 0.12 | 0 | 舞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舞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社会公开 |
平舞卫公罚﹝2023﹞1号 | 警告;罚款 | 舞钢市大浪淘沙休闲会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及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的相关规定。 | 舞钢市大浪淘沙休闲会馆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 | 0.15 | 0 | 舞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舞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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