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委权责清单目录汇总表
卫健委权责清单目录汇总表
部门:舞钢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公章) | 卫健委权责清单目录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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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别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含变更、延续) | 行政许可 |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含变更、延续) | 行政许可 |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含变更) | 行政许可 | |
行政许可 | ||
行政许可 | ||
护士执业注册(含变更、延续、重新注册、注销) | 行政许可 | |
行政许可 | ||
行政许可 | ||
行政许可 |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多机构备案、变更、离职备案、注销) | 行政许可 | |
行政许可 | ||
三孩生育证 | 行政许可 | |
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审查(不含中医) | 行政许可 | |
县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行政确认 | |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 行政确认 | |
行政确认 | ||
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 行政确认 | |
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批准 | 行政确认 | |
利用超声波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实施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组织、介绍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实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违反《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饮用水供水单位、消毒产品生物制品生产单位产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伪造有关证明文件,非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医师违反卫生行政部门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临床用血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未取得资质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医学技术鉴定或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违反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对按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当事人权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核准登记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医师和药师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未采取必要控制措施或者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医疗机构违反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护士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泄露患者隐私的;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未经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医疗卫生机构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医疗卫生机构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医疗机构违反规定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公共场所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公共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公共场所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公共场所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公共场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公共场所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公共场所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处罚 | 行政处罚 | |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购进消毒产品必须未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环境、物品未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而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的;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生产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产品的;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未取得许可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医疗机构未使用指定血站供应的血液,违反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单采血浆站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单采血浆站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浆前,未按照有关健康检查要求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血液化验的;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超量、频繁采集血浆的;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未按照规定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不合格或者报废血浆进行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向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未经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学校有关设施、设备、器械、场地、环境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时因未进行安全教育和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美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执业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工作人员出现感染症状或发生病原微生物泄漏时未依照规定报告或未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医务人员违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疾病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疾病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储存、运输不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违反规定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未经批准的单位从事精子采集与提供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第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满未重新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出具虚假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项目不全或评价报告结果显示产品不符合要求上市销售、使用、消毒产品有效期过期、未按《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对产品重新进行检验的或未对卫生安全评价内容进行更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利用超声波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未查验、登记有关证明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手术记录虚假的 | 行政处罚 | |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利用超声波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索取、收受贿赂的;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故意刁难申请人的;故意以征收社会抚养费代替采取补救措施的;贪污、挪用、截留、克扣、虚报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对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救援措施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的,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用人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用人单位未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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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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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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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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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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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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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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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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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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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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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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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进行施工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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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的,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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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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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水源、场所、物品和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及其承运的物资的隔离检疫消毒控制 | 行政强制 | |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行政强制 | |
查封、扣押医疗机构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行政强制 | |
取缔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和擅自开展性病专科诊治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 | 行政强制 | |
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 行政强制 | |
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和销毁被污染的食品 | 行政强制 | |
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强制消毒 | 行政强制 | |
加处罚款 | 行政强制 |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
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对传染病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对预防接种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对乡村医生从业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 | 行政检查 | |
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统计调查 | 行政检查 | |
计划生育药具进行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
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 行政检查 | |
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 行政检查 | |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对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行政给付 |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行政给付 |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补助 | 行政给付 | |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困难家庭扶助 | 行政给付 |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 行政给付 |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中招学业成绩奖励 | 行政给付 | |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 | 行政给付 | |
失独家庭一次性经济救助 | 行政给付 | |
城乡居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补贴 | 行政给付 | |
行政给付 | ||
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行政给付 | |
离休干部医疗费用报销 | 行政给付 | |
职业病防治奖励 | 行政奖励 | |
无偿献血奖励、先进表彰 | 行政奖励 | |
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行政奖励 | |
对在预防接种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 行政奖励 | |
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行政奖励 | |
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
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医医疗工作等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表彰(增加) | 行政奖励 | |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
对医师的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
对做出突出贡献护士的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
中医药工作奖励 | 行政奖励 | |
“两非”案件举报奖励 | 行政奖励 | |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 行政裁决 | |
医师定期考核 | 其他职权 | |
无偿献血、用血补助 | 其他职权 | |
医疗广告审核(初审) | 其他职权 | |
计划生育情况审核 | 其他职权 | |
中医诊所备案 | 其他职权 | |
共八大项225小项(行政许可13项,行政确认5项,行政处罚148项,行政强制8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检查16项,行政给付12项,行政奖励16项,行政裁决1项,其他职权5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