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公示
发布日期: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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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 农业机械使用者作业时,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农业机械,在有危险的部位和作业现场设置防护装置或者警示标志。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操作人员 | 市农机局 | 无 | 驾驶证有效期 6年 | 行政检查 | 市农机监理站 | 不收费 | 保留 | ||||
2 | 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第563号令)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市农机局 | 市农机监理站 | 不收费 | 保留 | ||||||||
服务电话:8129996 投诉机构:市农机局 监督电话:8122026 | ||||||||||||||
受理地点:市农机安全监理站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3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第563号令)第四十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 市农机局 | 市农机监理站 | 不收费 | 保留 | ||||||||
服务电话:8129996 投诉机构:市农机局 投诉电话:8122026 | ||||||||||||||
受理地点:市农机安全监理站 | ||||||||||||||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四、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复核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 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 | 市农机局 | 无 | 农机事故处理 | 农机事故处理 | 市农机监理站 | 3日立案 | 3日立案 | 不收费 | 保留 | ||
2 | 农机事故责任的认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第二十九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农机事故认定,并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对肇事逃逸案件,应当自查获肇事机械和操作人后10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5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 | 市农机局 | 无 | 农机事故处理 | 报告上级部门 | 市农机监理站 | 24小时上报 | 24小时上报 | 不收费 | 保留 | ||
服务电话:8129996 投诉机构:市农机局 投诉电话:8122026 | ||||||||||||||
受理地点:市农机安全监理站 | ||||||||||||||
四、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 |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 国务院第563号令《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请求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调解申请。《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在收到农机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维持原农机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 | 市农机局 | 无 | 农机事故处理 | 调解处理 | 市农机监理站 | 10日内 | 10日内 | 不收费 | 保留 | ||
2 | 为当事人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等后续事宜提供帮助 | 国务院第563号令《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为当事人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等后续事宜提供帮助和便利。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原因导致事故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 | 市农机局 | 无 | 出具材料 | 证明材料 | 市农机监理站 | 无 | 无 | 不收费 | 保留 | ||
服务电话:8129996 投诉机构:市农机局 投诉电话:8122026 | ||||||||||||||
受理地点:市农机安全监理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