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公示
发布日期: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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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行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第563号令)第五十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 | 市农机局 | 无 | 驾驶证有效期 6年 | 一般处罚程序 | 行政处罚 | 市农机监理站 | 7日 | 7日 | 豫发改收费〔2005〕801号 | 保留 |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行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第563号令)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 | 市农机局 | 无 | 驾驶证有效期 6年 | 一般处罚程序 | 行政处罚 | 市农机监理站 | 7日 | 7日 | 豫发改收费〔2005〕801号 | 保留 | |
扣押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拒不停止使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第563号令)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 | 市农机局 | 无 | 行政强制 | 扣押证书、版照证件、农业机械 | 市农机监理站 | 15日可延长15日 | 15日可延长15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扣押违反规定载人并拒不改正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吊销情节严重人员操作证件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第563号令)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 | 市农机局 | 无 | 行政强制 | 扣押证书、版照证件、农业机械 | 市农机监理站 | 15日可延长15日 | 15日可延长15日 | 不收费 | 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