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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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 1.首次被发现;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擅自占用公路1平方米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 | |||
3.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 |||
2 |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 |||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
3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 1.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违法情节轻微,未对公路造成实际损害后果 | |||
4 | 损坏、挪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 |||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
5 | 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和影响公路畅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 |||
3.未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等危害后果,仅轻微影响公路畅通 | |||
6 |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 |||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
7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1.自行及时拆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违法情节轻微,未对公路、公路用地造成损害 | |||
8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 1.自行及时拆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
9 | 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 1.自行及时拆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
10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 | 1.自行及时拆除,或改造后不遮挡公路标志且不妨碍安全视距;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
11 |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 |||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
12 | 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 1.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
13 | 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 1.首次被发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修正)七十六条第五项;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第六十四条;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超限小于5%,或交通运输部门以非现场执法方式查处超限10%以下,主动卸载; | |||
3.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
14 | 货运源头单位未明确装载、计量、放行等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的 | 1.缺失其中一项; 2.首次被发现; 3.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七条第一项; 2.《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四条; |
15 | 货运源头单位未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运计量和监控设备的 | 1.未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控设备; 2.首次被发现; 3.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 2.《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6 | 货运源头单位未对货运车辆的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的 | 1.缺失其中一项; 2.首次被发现; 3.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七条第三项; 2.《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7 | 货运源头单位未如实对货运车辆计重、开票、出具装载证明的 | 1.有其中一项; 2.首次被发现; 3.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七条第四项; 2.《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8 | 货运源头单位未建立货运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的 | 1.有其中一项; 2.首次被发现; 3.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七条第五项; 2.《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9 | 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 1.主动配合监督检查; 2.当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证件的清晰影印件,或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确认其证件合法有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3月第三次修正)第六十八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通过,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九十七条第二款。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通过,2019年6月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修改)第五十九条;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1月通过,2019年11月交通运输部令第42号修改)第五十九条; 5.《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10月通过,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第71号修改)第四十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0 | 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1.主动配合监督检查; 2.当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证件的清晰影印件,或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确认其证件合法有效 |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1 |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 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15日及以下,且能够按照责令改正的期限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9年第19号)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