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
浏览次数:
次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公路法》第48、50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35、36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公路管理局 | 无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公路管理局 | 2日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公路管理局 | 10日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公路管理局 | 5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公路管理局 | 3日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的结论材料归档和监管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公路管理局 | ||||||||||||
服务电话:8131612 投诉机构:舞钢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231368 | ||||||||||||||
受理地点:舞钢市行政审批大厅交通运输局窗口 | ||||||||||||||
序 号 | 职权 名称 | 子 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 机构 | 其它 共同 实施 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 况及依 据 | 调整意见及理 由 |
2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第七款:“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企业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道路管理所 | 受理 审查 决定 | 1、受理责任 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审查责任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决定责任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道路管理所 | 5 | 15 | 不收费 | ||||
服务电话: 0375-8123671 投诉机构:舞钢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8120173 | ||||||||||||||
受理地点:舞钢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 ||||||||||||||
序 号 | 职权 名称 | 子 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 机构 | 其它 共同 实施 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 况及依 据 | 调整意见及理 由 |
3 |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第七款:“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企业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道路管理所 | 受理 审查 决定 | 1、受理责任 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审查责任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决定责任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道路管理所 | 5 | 15 | 不收费 | ||||
服务电话:0375-8123671 投诉机构:舞钢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231368 | ||||||||||||||
受理地点:舞钢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 ||||||||||||||
序 号 | 职权 名称 | 子 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 机构 | 其它 共同 实施 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 况及依 据 | 调整意见及理 由 |
4 |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许可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第六款: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企业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道路管理所 | 受理 审查 决定 | 1、受理责任 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审查责任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决定责任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道路管理所 | 5 | 15 | 不收费 | ||||
服务电话: 0375-8123671 投诉机构:舞钢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231368 | ||||||||||||||
受理地点:舞钢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 ||||||||||||||
序 号 | 职权 名称 | 子 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 机构 | 其它 共同 实施 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 况及依 据 | 调整意见及理 由 |
5 | 利用公路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许可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五款:(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企业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道路管理所 | 受理 审查 决定 | 1、受理责任 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审查责任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决定责任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道路管理所 | 5 | 15 | 不收费 | ||||
服务电话:0375-8123671 投诉机构:舞钢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231368 | ||||||||||||||
受理地点:舞钢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 ||||||||||||||
序 号 | 职权 名称 | 子 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 机构 | 其它 共同 实施 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 况及依 据 | 调整意见及理 由 |
6 | 在公路用地范围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五款:(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企业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道路管理所 | 受理 审查 决定 | 1、受理责任 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审查责任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决定责任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道路管理所 | 5 | 15 | 不收费 | ||||
服务电话:0375-8123671 投诉机构:舞钢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231368 | ||||||||||||||
受理地点:舞钢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 ||||||||||||||
序 号 | 职权 名称 | 子 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 机构 | 其它 共同 实施 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 况及依 据 | 调整意见及理 由 |
7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第七款:“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企业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道路管理所 | 受理 审查 决定 | 1、受理责任 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审查责任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决定责任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道路管理所 | 5 | 15 | 不收费 | ||||
服务电话:0375-8123671 投诉机构:舞钢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231368 | ||||||||||||||
受理地点:舞钢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 ||||||||||||||
序 号 | 职权 名称 | 子 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 机构 | 其它 共同 实施 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 况及依 据 | 调整意见及理 由 |
8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第七款:“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企业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道路管理所 | 受理 审查 决定 | 1、受理责任 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审查责任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决定责任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道路管理所 | 5 | 15 | 不收费 | ||||
服务电话:0375-8123671 投诉机构:舞钢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231368 | ||||||||||||||
受理地点:舞钢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 ||||||||||||||
序 号 | 职权 名称 | 子 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 机构 | 其它 共同 实施 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 况及依 据 | 调整意见及理 由 |
9 |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用公路改线审批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用公路改线” | 企业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道路管理所 | 受理 审查 决定 | 1、受理责任 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审查责任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决定责任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道路管理所 | 5 | 15 | 不收费 | ||||
服务电话:0375-8123671 投诉机构:舞钢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231368 | ||||||||||||||
受理地点:舞钢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 ||||||||||||||
序 号 | 职权 名称 | 子 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它 共同 实施 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 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 况及依 据 | 调整意见及理 由 |
10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企业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 舞钢市交通运输局 | 受理 审查 | 1、受理责任 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审查责任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 建设管理科 | 15 | 20 | 不收费 | ||||
服务电话:0375-8123671 投诉机构:舞钢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231368 | ||||||||||||||
受理地点:舞钢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 ||||||||||||||
序 号 | 职权 名称 | 子 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它 共同 实施 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 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 况及依 据 | 调整意见及理 由 |
11 | 国家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审批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 企业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 舞钢市交通运输局 | 受理 审查 | 1、受理责任 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审查责任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 建设管理股 | 15 | 20 | 不收费 | ||||
服务电话:0375-8123671 投诉机构:舞钢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231368 | ||||||||||||||
受理地点:舞钢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 ||||||||||||||
序 号 | 职权 名称 | 子 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它 共同 实施 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 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 况及依 据 | 调整意见及理 由 |
12 |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二十八条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 企业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 舞钢市交通运输局 | 1、受理责任 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审查责任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 建设管理股 | 15 | 20 | 不收费 | |||||
服务电话:0375-8123671 投诉机构:舞钢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231368 | ||||||||||||||
受理地点:舞钢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 ||||||||||||||
序 号 | 职权 名称 | 子 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机 构 | 其它 共同 实施 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 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 况及依 据 | 调整意见及理 由 |
13 | 网络 预约 出租 汽车 运输 证核 发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112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企业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受理 审查 决定 | 1、受理责任 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审查责任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决定责任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 15 | 20 | 不收费 | ||||
服务电话:0375-8133320 投诉机构:舞钢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231368 | ||||||||||||||
受理地点:舞钢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 ||||||||||||||
序 号 | 职权 名称 | 子 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它 共同 实施 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 况及依 据 | 调整意见及理 由 |
14 | 巡游出租汽车运输证核发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112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企业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受理 审查 决定 | 1、受理责任 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审查责任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决定责任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 15 | 20 | 不收费 | ||||
服务电话:0375-8133320 投诉机构:舞钢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231368 | ||||||||||||||
受理地点:舞钢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 ||||||||||||||
序 号 | 职权 名称 | 子 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它 共同 实施 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 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 况及依 据 | 调整意见及理 由 |
15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112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企业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受理 审查 决定 | 1、受理责任 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审查责任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决定责任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 15 | 20 | 不收费 | ||||
服务电话:0375-8133320 投诉机构:舞钢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231368 | ||||||||||||||
受理地点:舞钢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 ||||||||||||||
序 号 | 职权 名称 | 子 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它 共同 实施 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 况及依 据 | 调整意见及理 由 |
16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112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企业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受理 审查 决定 | 1、受理责任 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审查责任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决定责任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 15 | 20 | 不收费 | ||||
服务电话:0375-8133320 投诉机构:舞钢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231368 | ||||||||||||||
受理地点:舞钢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 ||||||||||||||
序 号 | 职权 名称 | 子 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它 共同 实施 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 据 | 调整意见及理 由 |
17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企业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受理 审查 决定 | 1、受理责任 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审查责任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决定责任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货物运输管理股) | 15 | 20 | 不收费 | ||||
服务电话:0375-8133320 投诉机构:舞钢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231368 | ||||||||||||||
受理地点:舞钢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 ||||||||||||||
序 号 | 职权 名称 | 子 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机 构 | 其它 共同 实施 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 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 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 况及依 据 | 调整意见及理 由 |
18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经营运输许可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企业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受理 审查 决定 | 1、受理责任 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审查责任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决定责任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股) | 15 | 20 | 不收费 | |||
服务电话:0375-8133320 投诉机构:舞钢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231368 | ||||||||||||||
受理地点:舞钢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 ||||||||||||||
序 号 | 职权 名称 | 子 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它 共同 实施 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 限 | 法定时 限 | 收费情 况及依 据 | 调整意见及理 由 |
19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企业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受理 审查 决定 | 1、受理责任 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审查责任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决定责任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货物运输管理股) | 15 | 20 | 不收费 | ||||
服务电话:0375-8133320 投诉机构:舞钢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231368 | ||||||||||||||
受理地点:舞钢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 ||||||||||||||
序 号 | 职权 名称 | 子 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它 共同 实施 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 限 | 法定时 限 | 收费情 况及依 据 | 调整意见及理 由 |
20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 | 企业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受理 审查 决定 | 1、受理责任 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审查责任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决定责任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货物运输管理股) | 15 | 20 | 不收费 | ||||
服务电话:0375-8133320 投诉机构:舞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投诉电话:0375-8133320 | ||||||||||||||
受理地点:舞钢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 ||||||||||||||
序 号 | 职权 名称 | 子 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它 共同 实施 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 据 | 调整意见及理 由 |
21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企业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受理 审查 决定 | 1、受理责任 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审查责任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决定责任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驾驶员培训管理股) | 15 | 20 | 不收费 | ||||
服务电话:0375-8133320 投诉机构:舞钢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231368 | ||||||||||||||
受理地点:舞钢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 ||||||||||||||
序 号 | 职权 名称 | 子 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它 共同 实施 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 据 | 调整意见及理 由 |
22 | 县内客运业户开业、增项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 企业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 道路运 输管理 局 | 受理 审查 决定 | 1、受理责任 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审查责任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决定责任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道路 旅客运输 管理股) | 15 | 20 | 不收费 | ||||
服务电话:0375-8133320 投诉机构:舞钢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231368 | ||||||||||||||
受理地点:舞钢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 ||||||||||||||
序 号 | 职权 名称 | 子 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它 共同 实施 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 据 | 调整意见及理 由 |
23 | 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 企业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 受理 审查 决定 | 1、受理责任 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审查责任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决定责任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 15 | 20 | 不收费 | ||||
服务电话:0375-8182669 投诉机构:舞钢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231368 | ||||||||||||||
受理地点:舞钢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 ||||||||||||||
序 号 | 职权 名称 | 子 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它 共同 实施 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 据 | 调整意见及理 由 |
24 |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五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企业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 受理 审查 决定 | 1、受理责任 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审查责任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决定责任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 15 | 20 | 不收费 | ||||
服务电话:0375-8182669 投诉机构:舞钢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231368 | ||||||||||||||
受理地点:舞钢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 ||||||||||||||
序 号 | 职权 名称 | 子 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它 共同 实施 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 据 | 调整意见及理 由 |
25 | 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从事港口理货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五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企业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 受理 审查 决定 | 1、受理责任 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审查责任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决定责任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 15 | 20 | 不收费 | ||||
服务电话:0375-8182669 投诉机构:舞钢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231368 | ||||||||||||||
受理地点:舞钢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 ||||||||||||||
序 号 | 职权 名称 | 子 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它 共同 实施 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 据 | 调整意见及理 由 |
26 |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 企业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 受理 审查 决定 | 1、受理责任 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审查责任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决定责任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 15 | 20 | 不收费 | ||||
服务电话:0375-8182669 投诉机构:舞钢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231368 | ||||||||||||||
受理地点:舞钢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 ||||||||||||||
序 号 | 职权 名称 | 子 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它 共同 实施 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 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 据 | 调整意见及理 由 |
27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1]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企业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 受理 审查 决定 | 1、受理责任 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审查责任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 15 | 20 | 不收费 | ||||
服务电话:0375-8182669 投诉机构:舞钢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231368 | ||||||||||||||
受理地点:舞钢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 ||||||||||||||
序 号 | 职权 名称 | 子 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 机构 | 其它 共同 实施 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 据 | 调整意见及理 由 |
28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 企业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 受理 审查 决定 | 1、受理责任 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审查责任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决定责任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 15 | 20 | 不收费 | ||||
服务电话:0375-8182669 投诉机构:舞钢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231368 | ||||||||||||||
受理地点:舞钢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 ||||||||||||||
序 号 | 职权 名称 | 子 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它 共同 实施 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 据 | 调整意见及理 由 |
29 | 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 企业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 受理 审查 决定 | 1、受理责任 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审查责任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决定责任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 15 | 20 | 不收费 | ||||
服务电话:0375-8182669 投诉机构:舞钢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231368 | ||||||||||||||
受理地点:舞钢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 ||||||||||||||
序 号 | 职权 名称 | 子 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它 共同 实施 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 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 据 | 调整意见及理 由 |
30 | 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 企业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 受理 审查 决定 | 1、受理责任 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审查责任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决定责任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 15 | 20 | 不收费 | ||||
服务电话:0375-8182669 投诉机构:舞钢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231368 | ||||||||||||||
受理地点:舞钢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 ||||||||||||||
序 号 | 职权 名称 | 子 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它 共同 实施 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 据 | 调整意见及理 由 |
31 |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企业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 受理 审查 决定 | 1、受理责任 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审查责任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决定责任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 15 | 20 | 不收费 | ||||
服务电话:0375-8182669 投诉机构:舞钢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231368 | ||||||||||||||
受理地点:舞钢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 ||||||||||||||
序 号 | 职权 名称 | 子 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机 构 | 其它 共同 实施 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 据 | 调整意见及理 由 |
32 |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企业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 受理 审查 决定 | 1、受理责任 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审查责任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决定责任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 15 | 20 | 不收费 | ||||
服务电话:0375-8182669 投诉机构:舞钢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231368 | ||||||||||||||
受理地点:舞钢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 ||||||||||||||
序 号 | 职权 名称 | 子 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它 共同 实施 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 据 | 调整意见及理 由 |
33 |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企业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 受理 审查 决定 | 1、受理责任 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审查责任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决定责任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 15 | 20 | 不收费 | ||||
服务电话:0375-8182669 投诉机构:舞钢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231368 | ||||||||||||||
受理地点:舞钢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 ||||||||||||||
序 号 | 职权 名称 | 子 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它 共同 实施 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 据 | 调整意见及理 由 |
34 |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架设桥梁索道)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企业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 受理 审查 决定 | 1、受理责任 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审查责任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决定责任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 15 | 20 | 不收费 | ||||
服务电话:0375-8182669 投诉机构:舞钢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231368 | ||||||||||||||
受理地点:舞钢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 ||||||||||||||
序 号 | 职权 名称 | 子 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它 共同 实施 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 据 | 调整意见及理 由 |
35 |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勘探、采掘、爆破)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企业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 受理 审查 决定 | 1、受理责任 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审查责任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决定责任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 15 | 20 | 不收费 | ||||
服务电话:0375-8182669 投诉机构:舞钢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231368 | ||||||||||||||
受理地点:舞钢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 ||||||||||||||
序 号 | 职权 名称 | 子 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它 共同 实施 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 据 | 调整意见及理 由 |
36 |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内河载运或拖带超限物体)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企业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 受理 审查 决定 | 1、受理责任 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审查责任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决定责任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 15 | 20 | 不收费 | ||||
服务电话:0375-8182669 投诉机构:舞钢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231368 | ||||||||||||||
受理地点:舞钢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 ||||||||||||||
序 号 | 职权 名称 | 子 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机 构 | 其它 共同 实施 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 据 | 调整意见及理 由 |
37 |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企业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 受理 审查 决定 | 1、受理责任 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审查责任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决定责任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 15 | 20 | 不收费 | ||||
服务电话:0375-8182669 投诉机构:舞钢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231368 | ||||||||||||||
受理地点:舞钢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 ||||||||||||||
序 号 | 职权 名称 | 子 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它 共同 实施 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 据 | 调整意见及理 由 |
38 |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企业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 受理 审查 决定 | 1、受理责任 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审查责任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决定责任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 15 | 20 | 不收费 | ||||
服务电话:0375-8182669 投诉机构:舞钢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231368 | ||||||||||||||
受理地点:舞钢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 ||||||||||||||
序 号 | 职权 名称 | 子 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它 共同 实施 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 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 据 | 调整意见及理 由 |
39 |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企业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 受理 审查 决定 | 1、受理责任 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审查责任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决定责任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 15 | 20 | 不收费 | ||||
服务电话:0375-8182669 投诉机构:舞钢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231368 | ||||||||||||||
受理地点:舞钢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 ||||||||||||||
序 号 | 职权 名称 | 子 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它 共同 实施 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 据 | 调整意见及理 由 |
40 |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 企业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 受理 审查 决定 | 1、受理责任 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审查责任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决定责任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 15 | 20 | 不收费 | ||||
服务电话:0375-8182669 投诉机构:舞钢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231368 | ||||||||||||||
受理地点:舞钢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 ||||||||||||||
序 号 | 职权 名称 | 子 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它 共同 实施 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 据 | 调整意见及理 由 |
41 |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企业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 受理 审查 决定 | 1、受理责任 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审查责任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决定责任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 15 | 20 | 不收费 | ||||
服务电话:0375-8182669 投诉机构:舞钢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231368 | ||||||||||||||
受理地点:舞钢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 ||||||||||||||
序 号 | 职权 名称 | 子 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它 共同 实施 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 据 | 调整意见及理 由 |
42 |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交通部令第9号)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编制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在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中进行审查。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在竣工验收前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专项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 企业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 受理 审查 决定 | 1、受理责任 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审查责任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决定责任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 15 | 20 | 不收费 | ||||
服务电话:0375-8182669 投诉机构:舞钢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231368 | ||||||||||||||
受理地点:舞钢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 ||||||||||||||
序 号 | 职权 名称 | 子 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它 共同 实施 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 据 | 调整意见及理 由 |
43 | 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从事港口理货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企业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 受理 审查 决定 | 1、受理责任 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审查责任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决定责任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 15 | 20 | 不收费 | ||||
服务电话:0375-8182669 投诉机构:舞钢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231368 | ||||||||||||||
受理地点:舞钢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 ||||||||||||||
职权类别:行政裁决(共1项) | ||||||||||||||
序 号 | 职权 名称 | 子 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它 共同 实施 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 况及依 据 | 调整意见及理 由 |
1 | 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企业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 道路运 输管理 局 | 受理 审查 | 1、受理责任 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审查责任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决定责任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股) | 不收费 | ||||||
服务电话:0375-8133320 投诉机构:舞钢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231368 | ||||||||||||||
受理地点:舞钢市朱兰健康路中段 | ||||||||||||||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共6项) | ||||||||||||||
序 号 | 职权 名称 | 子 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它 共同 实施 部门 | 审批证件 名称及有 效期 | 办理环 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 况及依 据 | 调整意见及理 由 |
1 | 客运站站级核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 200)的规定执行; | 企业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 道路运 输管理 局 | 受理 审查 | 1、受理责任 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审查责任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股) | 不收费 | ||||||
服务电话:0375-8133320 投诉机构:舞钢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231368 | ||||||||||||||
受理地点:舞钢市朱兰健康路中段 | ||||||||||||||
序 号 | 职权 名称 | 子 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它 共同 实施 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 况及依 据 | 调整意见及理 由 |
2 | 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 企业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 道路运 输管理 局 | 受理 审查 决定 | 1、受理责任 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审查责任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决定责任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股) | 不收费 | ||||||
服务电话:0375-8133320 投诉机构:舞钢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231368 | ||||||||||||||
受理地点:舞钢市朱兰健康路中段 | ||||||||||||||
序 号 | 职权 名称 | 子 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它 共同 实施 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 况及依 据 | 调整意见及理 由 |
3 | 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 企业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 道路运 输管理 局 | 受理 审查 决定 | 1、受理责任 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审查责任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决定责任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股、货物运输管理股) | 不收费 | ||||||
服务电话:0375-8133320 投诉机构:舞钢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231368 | ||||||||||||||
受理地点:舞钢市朱兰健康路中段 | ||||||||||||||
序 号 | 职权 名称 | 子 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它 共同 实施 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 况及依 据 | 调整意见及理 由 |
4 | 船舶进出港口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 企业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 受理审查 | 1.受理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材料审核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文书;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 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 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 对作出的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 7 | 15 | 不收费 | ||||
服务电话:0375-8182669 投诉机构:舞钢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231368 | ||||||||||||||
受理地点:舞钢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 ||||||||||||||
序 号 | 职权 名称 | 子 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它 共同 实施 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 况及依 据 | 调整意见及理 由 |
5 |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十四条:“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 企业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 舞钢市交通运输局 | 受理审查 | 1、受理责任 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审查责任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建设管理股 | |||||||
服务电话:0375-8122560 投诉机构:舞钢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231368 | ||||||||||||||
受理地点:舞钢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 ||||||||||||||
序 号 | 职权 名称 | 子 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它 共同 实施 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 况及依 据 | 调整意见及理 由 |
6 | 公路施工作业验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 企业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 舞钢市交通运输局 | 1、受理责任 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审查责任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建设管理股 | ||||||||
服务电话:0375-8122560 投诉机构:舞钢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231368 | ||||||||||||||
受理地点:舞钢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 ||||||||||||||
职权类别:其他行政权利(共3项) | ||||||||||||||
序 号 | 职权 名称 | 子 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它 共同 实施 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 况及依 据 | 调整意见及理 由 |
1 | 道路运输出租车企业信誉核定 |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 出租企业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 道路运 输管理 局 | 受理 审查 决定 | 1、受理责任 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审查责任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决定责任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 不收费 | ||||||
服务电话:0375-8133320 投诉机构:舞钢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231368 | ||||||||||||||
受理地点:舞钢市朱兰健康路中段 | ||||||||||||||
序 号 | 职权 名称 | 子 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 机构 | 其它 共同 实施 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 况及依 据 | 调整意见及理 由 |
2 | 通航水域禁航区、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企业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 1.受理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 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责任 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责任 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 对作出的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 10 | 15 | 不收费 | |||||
服务电话:0375-8182669 投诉机构:舞钢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231368 | ||||||||||||||
受理地点:舞钢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 ||||||||||||||
序 号 | 职权 名称 | 子 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它 共同 实施 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 况及依 据 | 调整意见及理 由 |
3 | 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二)航道日常养护;(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前款作业或者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9号)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和国家管辖海域从事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九)在国家管辖海域内进行调查、测量、过驳、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等水上水下施工活动以及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进行的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十)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航道日常养护、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十)项列明的活动的,应当在活动前将作业或者活动方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 企业 社会 组织 或公 民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 1.受理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 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责任 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责任 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 对作出的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 10 | 15 | 不收费 | |||||
服务电话:0375-8182669 投诉机构:舞钢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231368 | ||||||||||||||
受理地点:舞钢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 ||||||||||||||
职权类别:行政奖励(共1项) | ||||||||||||||
序 号 | 职权 名称 | 子 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它 共同 实施 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 况及依 据 | 调整意见及理 由 |
1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 出租企业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 道路运 输管理 局 | 受理 审查 决定 | 1、受理责任 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村料齐全、规范的,许可机关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审查责任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材料不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决定责任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初审、复审、审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舞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 不收费 | ||||||
服务电话:0375-8133320 投诉机构:舞钢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5-7231368 | ||||||||||||||
受理地点:舞钢市朱兰健康路中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