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医疗废弃物收集中心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81 环免罚决字〔2023〕7号
单位名称:舞钢市医疗废弃物收集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4816646663588
地址:河南省舞钢市文化大楼18楼
我局于2023年5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5月26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舞钢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舞钢市医疗废弃物收集中心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
2023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日常检查时发现,舞钢市医疗废弃物收集中心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现场勘察时无施工人员、无施工机械,无医疗废物原料和产出物等,无生产痕迹。该项目周围无敏感区村庄、学校,无信访件等。查阅项目设计方案并比对现场构筑物及设施,确认该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设备已安装。上述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但舞钢市医疗废弃物收集中心为民生保障工程,也能够积极主动在立案前停止建设且未收集处理医疗废弃物,也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和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不予处罚等五项清单的通知,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一项“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先行建设未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后果,且建设单位主动停止建设、自行关停或者恢复原状的”免予处罚的情形,鉴于该单位认识到行为过错、主动停止了环境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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