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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慧宾使用尾气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发布日期:2022-05-01 来源: 浏览次数:

舞钢市环境保护局

舞环罚决字〔2022001

被处罚人:贺慧宾

身份证号码:410481198701034039

地址:河南省舞钢市铁山乡冢李村孙寨村83号         

   贺慧宾在用的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一案,经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舞钢中加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塌陷区回填作业场地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贺慧宾操作的一台推土机(编号为1111A000854)正在作业,尾气排放口排放黑烟明显。经第三方有资质公司对该机械排放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测,现场检测仪器显示烟度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编号为D22032403402的检测报告显示:自由加速三次结果平均检测为2.28(m-1),但应执行的排放限值为1.61(m-1),结果判断为不合格。以上事实有舞钢市环境环保局“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和“检验报告(编号为D22032403402)”等资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依法应当给予处罚。

局于20220413依法向贺慧宾达了舞钢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听)字〔2022001号),告知贺慧宾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贺慧宾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申辩意见和召开听证会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召开听证会要求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本局舞钢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听)字〔2022001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现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使用排放不合格的在用重型柴油车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伍千元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经研究。作出以下决定:

    1、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伍仟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5号)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至以下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舞钢市农商银行营业部      

   名:舞钢市非税收入服务中心

   号:00000002009831221012

缴纳罚款后,贺慧宾将缴款凭据报送法制科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贺慧宾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舞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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