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杨庄乡柏庄村村民王玉民,今年59岁,我于2024年7月初在昊天一品物业公司填写应聘信息,应聘勤杂工。7月11日该公司领班刘海琴(15937512071)电话通知我可以去上班。我于7月12日至7月14日在河东小区干泥水匠的活,主要是修补楼房周围地基塌陷,其中7月13日由我一人在现场干完所有的活;7月15日至16日在龙寓花园干杂活,主要是抽污水和上房顶清理垃圾、淤泥,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工作内容均有物业公司拍照发群为证。7月16日,刘海琴以我不会电工为由将我辞退(同时托词让我转打扫卫生岗,我未同意),并表示没有干够15天的试用期,没有工资。后期我联系该公司人事负责人李晓辉(13903904134)反映该情况,经李晓辉协调,刘海琴给我100块钱,还说是自己出的钱,公司规定试用期15天没干够就没有工资。因本人文化水平有限,我让儿子王鹤明联系李晓辉,确认该公司是否有规定“试用期15天没干够就没有工资”。李晓辉答复说在物业办公室当王玉民的面说过“试用期15天没干够就没有工资,并有办公室监控为证”。我对昊天一品物业公司的这条条霸王条款合法性存在质疑,试用期内我在夏天的高温环境里,头顶着大太阳干纯粹的体力劳动,脏活累活干完了,该物业公司随便找个理由就把人辞退,并以试用期为由不给工资,请问还有最基本的公平和正义吗?对一个年近60的老年人,干5天体力活,给100块钱,平均每天20块钱,这样的公司是否还有最基本的道德观念?恳请劳动监察部门的领导,①调查相关监控,确认昊天一品物业公司是否存在关于“试用期不给工资”的违法情况;②按每天不低于50元的工资标准,补齐王玉民的血汗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