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尊敬的领导!舞钢市退休公安干警苗建军(身份证号410481196606099011),2015年利用其单位相关证明借款14万余元,借款后后长期逃避,不接听执行人电话,打了欠条却再三抵赖不肯换欠款,于2018年申请强制执行后有能力偿还仍百般抵赖,根据 《 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 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 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罚金 。苗建军身为国家公职人员知法犯法蔑视法律,置判决书于不顾,导致执行人家中孩子无法上学、家庭关系破裂,希望相关部门进行严肃调查处理,严查债务人让其处理违约欠款。希望相关负责人能够聚焦清收工作进度滞后,措施浮于表面,成效“假大空”等问题,以及清收工作中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认真分析,深入解剖背后的责任和作风问题,该问责就问责,把“板子”打到具体责任人身上,将失责必问的“硬杠子”贯穿清收工作始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