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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信息
受理编号: 27754
信件名称: 给领导反映问题
信件分类: 投诉
提交时间: 2021-11-20
信件内容: 反映人:李家才,男,住舞钢市尚店镇尚东村,原舞钢市交通综合服务公司 经理,身份证号:410481195201195035,电话:13939956152, 被反映人:舞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要求解决的问题: 反映舞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滥用职权,违法给开发商颁发行政许可证的问 题,请求上级领导依法严查舞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违法行为,责令舞钢市自 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收回违法给开发商颁发的行政许可证。 国家规定,相邻各方修建房屋和其他建筑,必须与邻居保持适当距离,不得 妨碍邻居的通风和采光。相邻一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修建建筑物影响他人通风和 采光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附(1):《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 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 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 意见。 (3)《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 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 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 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养,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 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 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 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 法定告知义务的。 2021年9月1日
回复信息
回复部门: 舞钢市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21-11-26
回复内容: 网民朋友您好,您通过市长信箱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办理结果告知如下: 经舞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核实,和创百督府二期项目建设实施符合舞钢市城乡总体规划的要求,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先后通过召开专家会和规委会的方式对该项目方案进行评审论证并通过该方案。2021年9月22日,舞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核发了该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21年9月30日舞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核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以不存在违规违法问题。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关心与支持,您对我们的处理结果满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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