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反映人:李家才,男,住舞钢市尚店镇尚东村,原舞钢市交通综合服务公司
经理,身份证号:410481195201195035,电话:13939956152,
被反映人:舞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要求解决的问题:
反映舞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滥用职权,违法给开发商颁发行政许可证的问
题,请求上级领导依法严查舞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违法行为,责令舞钢市自
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收回违法给开发商颁发的行政许可证。
国家规定,相邻各方修建房屋和其他建筑,必须与邻居保持适当距离,不得
妨碍邻居的通风和采光。相邻一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修建建筑物影响他人通风和
采光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附(1):《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
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
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
意见。
(3)《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
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
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
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养,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
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
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
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
法定告知义务的。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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